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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赣建科设[2020]47号),以及《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1-2025)》(洪建发[2021]24号)和《南昌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洪建发[2021]47号)精神,推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包括预评价和评价。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含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四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对县区(开发区)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预评价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南昌市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阶段预评价技术要点》、《预评价提交材料清单》、《南昌市一星级绿色建筑(示例)施工要点》等文件,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预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图纸审查前,应函告建设单位预评价事宜,指导建设单位按照《预评价提交材料清单》同步提交相关资料。

    为提高工程建设单位手续办理效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星级项目只要符合基本级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即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后及时将《预评价提交材料清单情况表》报市城乡建设局,属地县区项目报送情况由市城乡建设局同步推送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属地项目开展预评价工作。

    第七条  预评价工作应在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开工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评价申请。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范围内项目由属地县区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市本级(含开发区)项目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不授予绿色建筑标识。 

    第八条 预评价工作包括初审和专家论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在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中抽取对应专业专家,收集专家初审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材料。初审通过后组织安排召开预评价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成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图审机构列席,形成《预评价专家论证意见书》,并结合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出具该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施工要点》,建设单位签收,作为项目前期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管理、后期运营评价的指导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书的意见建议做好资料整改、完善,对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施工要点》与建设各方主体进行技术交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实施情况的文字和影像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每季度或重要施工节点期间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各级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与申报单位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建立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施工进展台账,做好全程服务。


第三章  评价标识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声明、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竣工图纸,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应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就是否通过审查明确结论。

    第十三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审查结论合格项目,在市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 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

    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公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式授予标识证书。

 

第四章  标识项目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

    (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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