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5
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昨天,江西印发了最新文件《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文件围绕分区分级、要素保障、政策落地、政务服务、发展后劲、营造氛围六个方面推出了20条措施,坚定不移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提高复工复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一.施策:要分区分级! 01坚决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 及时调整各地疫情风险划分等级,相应调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指导各地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近期,低风险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抢时间、保进度,抓紧全面复工复产,安全恢复经济秩序;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可控恢复经济秩序。中、高风险地区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尽早降低风险等级,尽早全面复工复产。 02明确各行业复工复产重点和要求。 工业要从规上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转向全面恢复产能、提高中小企业复工率。农业要不误农时,全力组织春耕备耕,迅速恢复生产。交通运输业要从打通“主通道”转向畅通“微循环”,全面恢复交通运输秩序。商贸及其他服务业要尽快有序恢复(影剧院、KTV、网吧等封闭性的人员聚集场所暂缓),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项目建设要从全面复工复产转向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国有大中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开足马力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增强产业链运行支撑。中小微企业、外贸企业要不失时机,抢订单、拓市场。 二.要素保障:要强! 03推进口罩日产能千万只工程。 支持企业通过挖潜改造、扩产转产、完善产业链等方式扩大口罩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转产或新建口罩生产线。对企业改扩建或新建口罩生产线,形成有效产能且生产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资金分阶段进行补助(中央和省级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优先帮助口罩生产企业解决原材料、员工、资金等困难。确保2020年3月初全省口罩日产能达到1000万只。 04加快完善防控物资分级保障机制。 加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筹集力度,尽快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自产自保”。省级建立紧缺原料统配与重点防控物资统调挂钩联动机制,获得紧缺原料的市县和企业按比例落实重点防控物资统调任务。省级防控物资在重点保障好国家调拨任务、抗疫一线、省重点工程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的基础上,对部分“自产自保”确有困难的设区市,统筹给予适当支持。积极协调口罩资源,及时向社会投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05实施保用工稳就业专项行动。 推进开发区百万大招工活动,积极开展线上平台招聘、工业园区现场招聘和乡镇(街道)流动式招聘等多种类型的招聘。加强用工协调,对成规模、成批次、目的地集中的务工人员实施组织化返岗。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用工保障相关问题。支持各地制定出台补贴性政策,引导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乡镇、村为企业提供用工对接服务。开展小微企业“千户创贷扶”行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务工人员返岗交通、疫情防护等问题,支持重点用工企业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馆所设立临时集中住宿点。 06进一步推进交通物流畅通工程。 开展交通保通保畅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在国道、省道及县乡(镇)村道路违规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站或检测站,疏通人流物流“毛细血管”。全面恢复公路客运班线、城市公交等服务,加快航空、铁路、水运、港口等恢复正常运营。支持各类物流企业加强运力调配和仓储配送,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全力保障生产生活资料运输供应。 07加快打通产业链供应链。 推动钢材、砂石、水泥、商砼、砖瓦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促进电商、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尽快全面复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供销企业与种植基地(大户)、农民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加强产销对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畅通。加强与周边省份、沿海地区产能共享对接,开展以协作生产、订单替代等形式的紧密合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运行。 三.政策落地:要快! 08落实减负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和我省以“稳增长20条”为统领的“1+N”政策体系。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配套举措,主动上门服务,推动社保减免、税费优惠、租金减免、投资补助等系列政策落地见效,特别是对国家近期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价格、阶段性减免社保、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及时跟进落实,确保最大程度释放政策效应。出台我省阶段性降低气价水价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09落实融资政策。 开展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简化流程、主动服务,推动国家金融扶持实体经济和我省“金融15条”等政策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积极落实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加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帮助企业争取更多专项再贷款额度。用好用足国家新增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利用各地“政府续贷周转金”,及时满足复工复产企业续贷周转资金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流紧张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款安排,还本付息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建立日调度、周通报机制,强化监督指导,确保系列降准降息政策快速精准惠及企业。发挥好保险“稳定器”功能,鼓励各地出台保费补贴政策,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 10落实援企帮扶政策。 开展各级领导挂点帮扶园区和企业,对规上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帮扶特派员全覆盖,做到点对点、面对面服务。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帮助企业尽快享受各项惠企政策,协调解决防护物资、人员返岗、物资运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困难和问题。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账款,要依法依规尽快兑现。对防疫期间发生的政府采购款、工程建设款、国有企业应付款等,要及时支付到位。 四.政务服务:要优! 11积极推广在线办事。 依托“赣服通”平台,设立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专区”,开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推进企业注册、融资、担保等业务在线办理,实现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掌上办”。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尽可能纳入网上办理。对能够全程网办的事项,引导申请人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等在线服务平台实现“不见面审批”。 12创新优化服务方式。 按照办事对象、办事流程等划分不同业务场景,以“减、并”为原则,开展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设计。对必须线下办理的事项,积极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帮办、代办、邮递办服务,创造条件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兑现代办服务窗口,逐步健全企业政策兑现代办服务机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项目、重点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企业,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事流程,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备案”方式,特事特办、快办快审。 13完善延时错时预约服务。 全面落实延时错时预约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切实做到周末、节假日能办事,真正实现政务服务365天“不打烊”。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畅通预约服务渠道,强化服务窗口值班,健全预约办事衔接机制,让企业和群众随时“约得到”“办得顺”。 14加强涉疫情法律服务。 全面落实依法科学推进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及时发布相关司法解读,帮助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五.发展后劲:要足! 15着力抓项目扩投资。 抢抓国家加大经济逆周期调节力度的机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强化重大项目特别是“5020”项目调度推进,实施清单化管理、动态调度通报,对计划开工重大项目涉及的用地、用能、环评等前期要件办理一律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加快落实建设条件,强化要素保障,力争尽快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抓紧梳理一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物资储备、新型基础设施、冷链物流、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力争获得更多中央财政性资金、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紧盯国家投资导向,强化项目谋划储备,力争我省更多铁路、公路、机场、航运、水利、能源、生态环保等项目进入国家“笼子”。 16积极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大力实施促进商贸消费“五大行动”,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扩大我省绿色农产品、家具等特色产品线上消费,加大对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优惠政策,鼓励“本地游”“自驾游”“包车游”“家庭游”。加快培育壮大新兴消费,支持VR、5G等技术在商业、教育、文化和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着力繁荣“宅经济”,大力发展本地生鲜配送、在线餐饮、在线教育、在线职业技能培训、远程办公、在线智慧医疗等新业态。 17全力抓招商稳外贸。 实施招大引强攻坚计划,大力开展“不见面”招商,加大重大项目、优势产业集群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引力度,促进意向项目快签约、签约项目快落地、落地项目快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获益。大力开展“三请三回”“三企”入赣,深入实施“三百工程”。帮助企业扩大出口,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退税、信用保险、运输补贴、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帮助受影响外经、外贸、外建等企业申报“不可抗力证明”,推广“稳外贸、促流通-即时贷”融资服务。大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数字外贸平台,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努力实现我省外资外贸“不断线、不脱链、不跳水、稳份额”。 18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抢抓机遇发展中医药产业,加快建设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深入实施樟树“中国药都”振兴工程,加强以赣产中药为主体的中药新药研发和二次开发,推进中药大科学装置创建,做大做强中医药、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产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智慧物流等新兴产业,实施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布局建设一批“5G+”智慧物流项目,积极培育无人仓、无人商店等新业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抓好南昌VR科创城、上饶大数据科创城、鹰潭物联网研究中心等数字经济平台建设,做大做强省级数字经济试验区和试验基地。 六.复工复产氛围:要浓! 19开展监督检查。 将落实“两手抓、两促进”推动复工复产纳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对通过投诉热线、明查暗访、媒体监督等渠道收集到的问题,由各级复工复产牵头部门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及时奖励等方式予以激励,并与干部考核、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等挂钩。 20加强宣传引导。 组织各级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展示江西形象、江西作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积极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对违规限制复工、消极应战、懒政怠政等行为进行曝光。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27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控工作“当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的重要指示要求,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十条措施公告如下: 一、所有村组(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村组(小区)居住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进行体温检测。在前期已排查的基础上,再来一次地毯式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无物业管理的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村组(小区),特殊情况进出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二、所有省外来赣人员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组(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实行严格的居家隔离硬管控,明确管控责任人。 三、城乡社区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必须由城乡社区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用专用车辆立即送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并确保第一时间得到诊断诊疗,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排查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往来人员时,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专车送到指定医院就诊。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四、对城乡社区出现确诊病例的,各地可根据本地疫情情况,对部分村庄、小区等实行封闭式硬隔离,组织消杀,禁止人员和车辆出入,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对违反临时停业管制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六、做到少出门、少上街、不串门、不集聚,居民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七、加强小区环境治理和出租房管理。防疫期间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密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八、进一步加大对养老院、福利院、监狱、看守所和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场所和群体的防控力度,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切实做好排查甄别和减少人员流动等防控工作。 九、进一步提高全民防控意识,通过社区宣传栏、悬挂标语、微信公众号、小区设置广播以及建立小区、楼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将疾病防治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和“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 十、所有居民一律遵守国家、省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发布时间:2020-02-27
2月25日,省长易炼红主持召开第4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全省政府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决定出台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研究了3月份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全省政府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以担当之勇、智慧之谋、精准之策和务实之风,破难题、除障碍,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要在统筹推进上狠下功夫,“战疫情”“促发展”都关乎重大、不容闪失、不可偏废;企业可以复工复产,但疫情不可以“复返”;门店、景区可以开业,但疫情防控不可以“开闸”;人员、车辆可以有序流动,但新冠病毒不可以“流行”;健康人员可以出行,但“四类人员”不可以“出门”;全力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要在精准施策上狠下功夫,不断提升认识能力、把握能力和操作能力,坚决杜绝“一刀切”,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推动防控力量向基层一线和重点部位下沉,做到“四类人员”应测尽测、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不再有新的疫情输入、不再有新的疫情续发;力争早日实现现有患者全治愈、全出院的目标。要在抓好落实上狠下功夫,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千方百计抢时间、抢进度,推动工作一项一项落到实处、问题一个一个得到化解,真正做到疫情防控获全胜、经济发展拼全力、工作落实尽全责,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与时间赛跑、同病魔较量,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全面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提升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全面落实改革任务,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提升发展质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江西新闻联播
发布时间:2020-02-26
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2020年2月23日) 习近平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主要是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部署下一步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前一段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1月7日,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就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要求。1月20日,我专门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大年初一,我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决定成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央指导组,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之后,我又先后主持召开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1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2月10日,我到北京市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连线湖北和武汉抗疫前线,听取前方中央指导组、湖北指挥部工作汇报。我还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等会议,从不同角度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我时刻关注着疫情防控工作,每天都作出口头指示和批示。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工作,中央指导组积极开展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作为,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形成了抗击病魔的强大合力。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这场严峻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大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日夜奋战,展现了救死扶伤、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人民解放军指战员闻令而动、敢打硬仗,展现了人民子弟兵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品格。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守望相助,特别是武汉人民和湖北人民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展现了坚忍不拔的顽强斗志。广大公安民警、疾控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坚守岗位、日夜值守,广大新闻工作者不畏艰险、深入一线,广大志愿者等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外交外联、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财政金融、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社保医保、资源环境、国资林草等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战线各司其职,人大、政协以及各人民团体等主动担责,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抗击疫情斗争。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纷纷捐款捐物,展现了同舟共济的深厚情怀。 近一段时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战略策略。打胜仗首先要有正确战略策略。党中央审时度势、综合研判,及时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明确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总目标。我们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我们把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各方面力量支持疫情防控作为重要保障,把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作为关键着力点,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我们提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救治要求,把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作为突出任务来抓。我们立足地区特点和疫情形势因应施策,把武汉和湖北作为全国主战场,对其他省份加强分类指导,严守“四道防线”,步步推进、层层深入,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战略格局。 二是加强对武汉和湖北防疫的统一指挥。1月22日,党中央果断要求湖北省对人员外流实施全面严格管控。作出这一决策,需要巨大政治勇气,但该出手时必须出手,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党中央把武汉和湖北的疫情防控作为重中之重,提出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明确要求,强调要采取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更加管用有效的措施,把疫情扩散势头遏制住。中央指导组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湖北和武汉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我们举全国之力予以支援,组织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等调派330多支医疗队、41600多名医护人员驰援,迅速开设火神山、雷神山等集中收治医院和方舱医院,千方百计增加床位供给,优先保障武汉和湖北需要的医用物资,并组织19个省份对口支援。针对湖北和武汉前期防控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党中央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湖北省委和武汉市委领导班子作出调整充实。 三是统筹抓好其他地区防控工作。各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防控体系。疫情发生时恰逢春节返乡高峰,为从全国层面控制住蔓延态势,我们向社会发出减少人员流动、协同抗击疫情的号召,并及时延长春节假期,为可能出现的春运人潮踩了“急刹车”。同时,对北京、浙江、广东等人口流动大省大市及湖北周边省市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针对节后人员大范围流动可能带来的疫情扩散风险,我们提前部署延迟开学、灵活复工、错峰出行,在健康监测、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严格措施。 四是加强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打疫情防控阻击战,实际上也是打后勤保障战。我们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迅速复工达产、多种方式扩大产能和增加产量,对重要物资实行国家统一调度,建立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多措并举保障重点地区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我们抓好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供应组织工作,做好煤电油气等供应,保障了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总体稳定。我们全力推进医药研发和临床应用,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中外历史上,大疫大灾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使抗疫抗灾雪上加霜。我们推动做好社会面安全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等,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干预。疫情防控前期,为快速阻断疫情传播蔓延,采取严格的交通管控措施是必要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过头行为,我们及时督促各地予以纠正,现在交通干线秩序基本正常。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我们加大宣传舆论工作力度,统筹网上网下、国内国际、大事小事,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环境氛围。我们规范和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深入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联防联控的措施成效,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我们广泛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性看待疫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我们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群众的集中诉求,不回避矛盾,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我们改进和加强对外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在国际舆论场及时发声,讲好中国抗疫故事,及时揭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污蔑抹黑、造谣生事的言行,为疫情防控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七是积极争取国际社会支持。这次疫情发生后,我们怎么应对、应对效果如何,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人民在疫情防控中展现的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展现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赞誉。170多个国家领导人和40多个国际和地区组织负责人以电话、信函、声明等方式对我国表示慰问和支持。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在全面有力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主动同世卫组织和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和信息交流,迅速分享部分毒株全基因组序列,研制成功快速检测试剂盒,努力防止疫情在世界蔓延,不仅是在对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在为世界公共卫生事业作贡献。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采取的坚决有力的防控措施,展现的出色的领导能力、应对能力、组织动员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是其他国家做不到的,为世界防疫树立了典范。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们来说,这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经过艰苦努力,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实践证明,党中央对疫情形势的判断是准确的,各项工作部署是及时的,采取的举措是有力有效的。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特别是湖北和武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各条战线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各种支持的国家、国际组织、友好人士,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在抗击疫情中不幸罹难的同胞、牺牲的医务人员,表示深切的悼念!向正在同病魔作斗争的患者及其家属、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病亡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二、关于当前加强疫情防控重点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必须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否则将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前功尽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必胜信念,咬紧牙关,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 当前,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第一,坚决打好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要紧紧扭住城乡社区防控和患者救治两个关键,切实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要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输出,大幅度充实基层特别是社区力量,加大流行病学调查力度,织密织牢社区防控网,实行严格的网格化管理,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把控,开展拉网式筛查甄别,对确诊患者应收尽收,对疑似患者应检尽检,对密切接触者应隔尽隔,落实“四早”要求,找到管好每一个风险环节,决不能留下任何死角和空白。要毫不放松外防输出,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要继续加大救治力度,多渠道扩增收治床位,尽早实施医疗干预,尽可能让患者在轻症阶段得以治愈。要加大重症患者救治力度,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诊疗方案,加强中西医结合,疗效明显的药物、先进管用的仪器设备都要优先用于救治重症患者。要发挥好高水平医疗团队作用,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在重症救治、病例指导、方案优化等方面更好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加强力量薄弱地区防控,统筹做好各市州防疫工作,积极协调对口支援省份,重点加大对确诊病例较多市州和医疗力量薄弱市州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对县乡防疫工作的指导,增援县域定点医院,防止出现“带病下乡”和“带病回城”的风险。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工作。首都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坚决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两大环节,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尽最大可能控制疫情波及范围。要守住入京通道第一道防线,做好健康监测和人员管理,加强京津冀地区联防联控,其他省份也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强重点防控部位人员的物资保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及时调配,在京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支持。 第三,科学调配医疗力量和重要物资。“用药如用兵,用医如用将。”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目前,已经有超过2000名医务人员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有的医务人员以身殉职,我心情十分沉重。前几天,我就此特地强调:“一定要保证在湖北(武汉)医疗队伍安全有序、统筹协调、有力有效、及时迅速开展工作。指挥调度、后勤保障要科学到位。对医务人员的舒缓压力、生活保障、必要休整、精神鼓励务必及时加强落实。”要关心关爱一线医务人员,落实防护物资、生活物资保障和防护措施,统筹安排轮休,加强心理疏导,落实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待遇,完善激励机制,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投入抗疫斗争。要切实加强防止医院感染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科学防护和培训,对已被感染的医务人员全部免费治疗,尽最大努力减少牺牲。对参加一线战斗的医务人员,要尽快出台关心关爱的政策举措,及时安排免费体检,将来要增加带薪休假时间,并将抗疫表现列入职称评定指标之中。当前,湖北和武汉一些重要医疗救治设备和物资还处于紧平衡状态,要扩大国内生产,尽快满足相关医疗需求。要密切监测市场供需动态,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增加肉蛋奶等供给,畅通运输通道和物流配送,着重解决好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四,加快科技研发攻关。作为一种新发传染病,我们对新冠肺炎的认识还比较初步。要综合多学科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加强传染源、传播致病机理等理论研究,为复工复产复课等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防控指南。要加大药品和疫苗研发力度,同临床、防控实践相结合,注重调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的积极性,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推广有效的临床应用经验,力争早日取得突破。要加强病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效诊疗方案。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扩大国际和地区合作。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携手应对。要继续同世卫组织保持良好沟通,同有关国家分享防疫经验,加强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国际合作,向其他出现疫情扩散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第六,提高新闻舆论工作有效性。要继续做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解读,深入报道各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完善疫情信息发布,依法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准确。要广泛宣传一线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基层干部、志愿者等的感人事迹,在全社会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应公众获取信息渠道的变化,加快提升主流媒体网上传播能力。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善意的批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对借机恶意攻击的坚决依法制止。 第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一些严格的管控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到了现在这个阶段,除湖北和武汉等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地区外,要注意把握好度,尽量采取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小、带来不便少的措施。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主动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和病人家属。要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经济社会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不能长时间停摆。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质保障,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和世界经济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会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冲击。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综合起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的冲击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只要我们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六稳”举措,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把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就能够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第一,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整合力量、全力抗击疫情,这是很大的挑战;在疫情形势趋缓后,如何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这也是很大的挑战。既不能对不同地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阻碍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又不能不当放松防控、导致前功尽弃。我在2月12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提出,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现在,全国有1396个县(区)无确诊病例(占46%),还有一些县(区)累计病例很少、基本没有新增病例,这些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符合条件的省份要适时下调响应级别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宏观政策重在逆周期调节,节奏和力度要能够对冲疫情影响,防止经济运行滑出合理区间,防止短期冲击演变成趋势性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已经出台的财政贴息、大规模降费、缓缴税款等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企业。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要集中使用部分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保障重点支出。一些地方财政受疫情影响较大,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要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优化预算内投资结构。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已有金融支持政策,适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为防疫重点地区单列信贷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专项信贷额度。要调整完善企业还款付息安排,加大贷款展期、续贷力度,适当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 第三,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要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调整政策力度,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地,针对部分企业缺工严重、稳岗压力大和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因地因企因人分类帮扶,提高政策精准性。要鼓励低风险地区的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解决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问题。要加快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注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毕业、招聘、考录等相关工作,让他们顺利毕业、尽早就业。 第四,坚决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今年脱贫攻坚要全面收官,原本就有不少硬仗要打,现在还要努力克服疫情的影响,必须再加把劲,狠抓攻坚工作落实。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精准对接,帮助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吸纳当地就业。要组织好产销对接,抓紧解决好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卖难问题。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止返贫机制,对因疫情或其他原因返贫致贫的,要及时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五,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打通人流、物流堵点,放开货运物流限制,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产业链环环相扣,一个环节阻滞,上下游企业都无法运转。区域之间要加强上下游产销对接,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要积极扩大国内有效需求,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用工、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优化投向结构。疫情对产业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些传统行业受冲击较大,而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展现出强大成长潜力。要以此为契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第六,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现在,春耕备耕已从南到北陆续展开。要抓紧解决影响春耕备耕的突出问题,组织好农资生产、流通、供应,适时开展春播。即使是疫情最重的湖北和疫情较重的省份,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场所大多在田间野外,一些不合理限制要取消,确保农业生产不误农时。要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全面发展。 第七,切实保障基本民生。疫情直接影响居民收入,再叠加物价上涨因素,部分群众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可能增多。要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主副食品供应。要密切关注疫情对市场供求的影响,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调度,防止物价过快上涨。要保持疫情期间基本民生服务不断档,鼓励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要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要重点照顾,安排好基本生活。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要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要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做到急重症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有供应、一般患者就医有渠道。 第八,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要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定国际市场份额。要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要简化通关手续,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环节收费,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要鼓励各地促增量、稳存量并举,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要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要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四、关于加强党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能不能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大考验。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特别是抓落实的职责,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让党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干部政治上过不过得硬,就要看关键时刻靠不靠得住。总体看,在抗疫斗争中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好的,是经受住考验的,但也有少数干部表现不佳甚至很差。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畏首畏尾,什么都等上面部署,不推就不动;有的疲疲沓沓、拖拖拉拉,情况弄不清、工作没思路;有的敷衍应付、作风飘浮,工作抓而不细、抓而不实,仍然在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百般推脱、左躲右闪,甚至临阵脱逃。这些都是对党对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决不能容忍!必须坚决纠正! 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必胜之心,拿出战胜一切敌人而不被任何敌人所屈服的大无畏革命气魄,勇当先锋,敢打头阵,用行动展现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必须增强责任之心,把初心落在行动上、把使命担在肩膀上,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必须增强仁爱之心,当好人民群众贴心人,及时解决群众所急所忧所思所盼;必须增强谨慎之心,对风险因素要有底线思维,对解决问题要一抓到底,一时一刻不放松,一丝一毫不马虎,直至取得最后胜利。 各级党组织要在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对紧要关头当“逃兵”的要就地免职。要及时宣传和表彰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和先进集体。对在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火线发展入党。对在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根据情况分层分级予以表彰和嘉奖。 基层是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第一线,也是复工复产的第一线,是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关键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要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要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服从大局、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一段时间以来,广大基层干部和深入基层的各级干部特别是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干部群众连续作战,十分辛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多关心关爱他们,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抽调更多干部支援基层。要防止各条线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让广大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一线工作之中。 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防线,要推动防控资源和力量下沉,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严守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动员所联系群众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对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要加强组织引导、畅通渠道、鼓励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 在这次应对疫情中,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推动医防结合,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最后,我给今天参加会议的同志们提3点要求。一要狠抓工作落实。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上升,再叠加这次疫情影响,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难度更大。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沉下心来、扑下身子,坚持问题导向,分层级理清影响落实的问题,一个一个去解决,把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增强忧患意识。这个问题我反复强调,2018年1月我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列举了8个方面16个具体风险,其中提到“像非典那样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严密防范”。要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谨慎、见叶知秋的敏锐,既要高度警惕和防范自己所负责领域内的重大风险,也要密切关注全局性重大风险,第一时间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要提高工作本领。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明显跟不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要增强综合能力和驾驭能力,学习掌握自己分管领域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内行领导。 同志们!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我相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雄厚的综合实力,有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疫情,也一定能够保持我国经济社会良好发展势头,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0-02-20
发布时间:2020-01-2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符合GB/T14684《建设用砂》等有关要求,以I类产品为代表的高品质机制砂石比例大幅提升,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产能占比达到40%,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的机制砂石占比明显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运输取得明显进展。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矿山建设、生产要符合DZ/T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培育100家以上智能化、绿色化、质量高、管理好的企业。 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专业运输公司: 建设用砂石是构筑混凝土骨架的关键原料,是消耗自然资源众多的大宗建材产品。我国砂石年产量高达200亿吨,是世界最大的砂石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天然砂石资源约束趋紧和环境保护日益增强,机制砂石逐渐成为我国建设用砂石的主要来源。目前,机制砂石生产已由简单分散的人工或半机械的作坊逐步转变为标准化规模化的工厂,但机制砂石行业还面临着质量保障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绿色发展水平低、局部供求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15号),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加强统筹布局,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着力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着力实施智能化改造,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变行业面貌,着力推动联合重组,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引导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符合GB/T14684《建设用砂》等有关要求,以I类产品为代表的高品质机制砂石比例大幅提升,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产能占比达到40%,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的机制砂石占比明显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运输取得明显进展。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矿山建设、生产要符合DZ/T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培育100家以上智能化、绿色化、质量高、管理好的企业。 二、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 (一)统筹协调布局。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按照安全、环保、功能区等方面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国内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根据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城市群,以及中西部建设需要,合理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支持大型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新的优质产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各省在做好本地区规划平衡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省份的联动。推动贵州、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河北等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适应机制砂石大宗物料特点,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超大型企业,形成若干大型生产基地。市、县区域合理布局服务当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 (二)拓展砂石来源。规范砂石资源管理,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钼、钒钛等矿山的尾矿生产机制砂石,节约天然资源,提高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建筑垃圾吸水率高等特点,鼓励生产满足海绵城市建设需要的砂石等产品。支持就地取材,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减少长距离运输外来砂石,满足建设需要。发展“互联网+砂石骨料”,构建机制砂石电子商务平台,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培育适合砂石产业的O2O、C2B等电商模式,实现砂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交流、市场交易、物流配送、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功能。 (三)加强运输保障。推进机制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铁路专用线、城市铁路货场和岸线码头运输能力的同时,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有序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大力发展集装箱铁公联运,切实提高机制砂石运输能力。加快建设封闭式运输皮带廊道,逐步减少散货露天装卸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砂石运输实现全程监管,构建绿色物流和绿色供应链。加强运输车辆检测,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 三、加快技术创新提高质量水平 (四)加快技术创新。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搭建行业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建设创新中心,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以机制砂石的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为重点,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装备、工艺与岩石匹配性研究开发,扩展可用母岩种类。加大对破碎、整形等关键装备研发投入,提高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广使用变频、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袋式除尘等减排技术,以及尾矿综合利用技术。 (五)严格质量管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建立检测中心,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和专业质检人员。依据原料品质实施分级利用,做到优质优用,提高砂石产品的成品率。对成品料分类或分仓储存。加强对原料的品质监测和控制能力,严格控制有害杂质含量。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严格产品检验交接,确保出厂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六)推进智能制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在机制砂石行业应用,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建设集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智能监控、环境检测等于一体的数字化、柔性化的智能工厂。以矿山三维仿真、矿石在线监测、生产自动配矿和车辆智能调度为重点,着力打造数字矿山。开发和推广适合砂石骨料行业的智能设备、控制系统、检测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砂石产品粒形、级配、产出率的控制能力。 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 (七)推动联合重组。鼓励企业以资源、资本、技术、品牌、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施兼并重组,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培育打造管理先进、装备精良、质量可靠、本质安全、环境优美、品牌突出的跨区域砂石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装备、建工、水泥、混凝土、物流等企业协同发展。 (八)促进产业集聚。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大型生产基地。鼓励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产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减少全产业链二次物流量。鼓励砂石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链,发展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九)推进融合发展。坚持需求牵引和创新驱动相结合,促进机制砂石企业和下游用户紧密衔接,加快发展铁路、核电、水利等重点工程用高品质机制砂石,以及机场跑道、海洋工程、污水处理、耐磨地坪等特种砂石产品。推动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区建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绿色发展提升本质安全 (十)发展绿色制造。机制砂石企业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绿色矿山。生产线配套建设抑尘收尘、水处理和降噪等污染防治以及水土保持设施,对设备、产品采取棚化密封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对工艺废水、细粉和沉淀泥浆等加强回收再利用,鼓励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石粉生产绿色建材,实现近零排放。提高设备整体能效、节水水平,降低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水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输送带势能发电、开展合同节水管理。 (十一)提升安全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采用先进工艺和本质安全型自动化装备,完善矿山开采、石料搬运和破碎、物料筛分和转运等工序的安全风险控制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十二)推进综合整治。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的矿山,要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并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相关责任。对废弃矿山,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力度,严禁以治理工程为名进行新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加强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砂石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六、保障措施 (十三)依法加强管理。加强沟通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水土保持、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机制砂石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要素保障,支持大型骨干项目建设。运用综合标准依法淘汰排放、能耗、水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十四)实施标准引领。加强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围绕产品、装备、检测、环保、节能、安全等关键环节,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推进砂石产品及生产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强化砂石标准与混凝土、预制件等下游标准联动,围绕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制定高品质砂石标准。 (十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制砂石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发挥行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产业联盟,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促进技术创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引导砂石行业技术装备走出去。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机制砂石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铁路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强化政策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因地制宜协同营造有利于机制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铁集团 2019年11月4日
发布时间:2019-07-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通知要求,要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加强物料管理,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根据通知,要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推行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着提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8-04-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培育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 产业支撑,创新驱动。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坚持标准,提高质量。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点的装配式建筑部件标准图集、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全过程的规范,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示范带动,积极推进。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并在全省推广,加快提高全省建筑装配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一)形成一个新型产业。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大力提升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能力。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 (二)培育一批发展基地。推进政策机制创新,积极培育产业集聚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三)推进一批示范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四)落实阶段发展目标。2016年底前,全省各试点城市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他设区市要研究启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工作。2018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0%。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到2025年底,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3.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2.招大引强,推进合作。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抓好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定南昌、上饶、抚州、吉安、九江和赣州等地为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结合当地区位、产业和资源实际,探索形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机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在全省范围推广。 4.突出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打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各环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3.完善工程招投标办法。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施工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 4.健全工程计价体系。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工程计价依据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为主体组建1-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土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 (二)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市县政府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六)落实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制定绿色装配式构配件专项财政补贴政策。 (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优惠。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对绿色装配式构配件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九)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可以面向全省培训行业技术人才。 (十)加强技术指导。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十一)保障运输通畅。各设区市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建立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统筹协调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专项工作调度、年度通报和约谈等推进机制。各地政府应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当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 (二)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各级住建、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商务、国资、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持、招商引资、财税政策、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宣传引导,形成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设区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按照工作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全省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发布时间:2018-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建材工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创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受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建材工业增速放缓、效益下降、分化加剧,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部分适应生产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缺乏,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优胜劣汰。 坚持企业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发挥骨干优势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创新经营模式和业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策引导。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完善支持政策,增强行业和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协同。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新兴产业,提升建材工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10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6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 二、压减过剩产能 (四)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五)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六)推进联合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支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七)推行错峰生产。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 三、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水泥制品。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发展镁质胶凝材料等新型胶凝材料。 (九)发展高端玻璃。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以及适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的节能门窗等产品。积极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等新产品,结合发展设施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十)提高陶瓷品质。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功能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 (十一)推广新型墙材。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加快推广应用水性涂料、胶黏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管材等产品。 (十二)开发新型材料。以石墨、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大在矿物均化、提纯、超细磨粉、分级级配、表面改性等方面攻关力度,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闪烁晶体、激光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十三)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协同攻关,大力开发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高端玻璃及制品、精细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粉体、人工晶体材料等生产、检测专用装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提升产品质量和合格率。针对细分市场,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四、促进降本增效 (十四)绿色智能发展。加大对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支持企业向特色园区集聚,鼓励园区加快燃料升级,有条件的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使用清洁能源。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推广无铬耐火材料。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限制高硫石油焦燃料。鼓励整合玻璃用硅砂、石英砂和砂石骨料用尾矿、废石等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智能化生产,建设厂区物联网,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着力提高关键材料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下游产业需求。发布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并据此对建材工业节能减排、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十六)实施品牌战略。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加快本土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逐步在厨卫、家居等消费产品领域培育世界知名品牌。 (十七)开展产能合作。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政策培训,搭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建立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指导企业进行商标保护维权。根据国际产能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大建材领域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八)优化产业政策。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研究修订水泥产品标准,制修订混凝土产品标准、混凝土掺合料产品标准和专用水泥标准。加快制定协同处置固废伴生水泥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落实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和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并公开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质检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二十一)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有关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发布时间:2018-04-18
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第三条市工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市城建局负责预拌砂浆参考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本地预拌砂浆成本单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参考价格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管理。从事预拌砂浆运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专用车辆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按照交通部《道路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并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相关手续齐全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给予方便,依法查处货运车辆向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运送砂、水泥。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在罐体上按规定喷涂车牌号码大字号,市公安交警支队制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通行措施,统一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限定通行时段、路段;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告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需经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备案)通行。(三)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同时,可会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将监督抽查结果抄送市城建局。(四)市环保局负责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评审批,会同市工信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预拌砂浆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工信委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申报范围,进行规范管理,指导预拌砂浆产品的推广应用。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及行业发展要求。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参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要求,生产厂区全部硬化,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运输、装卸、堆放、铲运、搅拌、存储、场地、废料等产生的扬尘污染。特别是原材料堆场、原材料传输带、原材料进料口和搅拌楼应实施全封闭并采取除尘措施,逐步形成企业生产工厂化、规范化、绿色化。生产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出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预拌砂浆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出料口应当安装防滴漏装置,不得沿途泄漏、抛散砂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使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三章运输和使用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二)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四)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的;(五)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工信委应当会同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或者擅自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致使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城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通行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拌砂浆,由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和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工信委及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对其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来源:宜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