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全省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聚焦“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循环经济降碳行动、科技创新引领行动、固碳增汇强基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碳达峰试点示范行动“十大行动”,完善统计核算、财税价格、绿色金融、交流合作、权益交易“五大政策”,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全力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煤炭消费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供应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3%,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比大幅提高,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走在全国前列,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能源占比大幅增加,煤炭消费占比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实现普遍应用,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全面建立。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确定的江西省目标值,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三、重点任务(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要坚持安全平稳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1.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合理控制石油消费,大力实施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做好重大风险研判化解预案,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大力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积极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和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推动煤电向基础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推进瑞金二期、丰城三期、信丰电厂、新余二期等已核准清洁煤电项目建设,支持应急和调峰电源发展。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推进终端用能领域电能替代,推广新能源车船、热泵、电窑炉等新兴用能方式,全面提升生产生活终端用能设备的电气化率。严格控制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燃煤消耗量,保持非电用煤消费负增长。加快全省天然气的发展利用,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大力发展新能源。以规划为引领,加大新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大力推进光伏开发,有序推进风电开发,统筹推进生物质和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发展。坚持市场导向,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创新“光伏+”应用场景,积极推进“光伏+水面、农业、林业”和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国家核电发展战略,稳妥推进核电。加大地热能勘查开发力度,因地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与天然气、电力耦合供热。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建筑供热(冷)、炊事、热水,推广太阳能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50万千瓦左右。(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基础设施可持续转型,建立健全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优化提升能源输送网络,加快构建“1个中部核心双环网+3个区域电网”的供电主网架、“十”字形输油网架、多点互联互通“县县通气”的输气网架。加快能源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系统建设。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建设坚强智能电网。鼓励投资建设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智能微电网。加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罗霄山脉片区和其他已脱贫地区等区域农网改造。积极引入优质区外电力,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加快拓展清洁能源电力特高压入赣通道,推进闽赣联网工程。加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新型储能系统示范推广应用,发展“新能源+储能”,推动风光储一体化,推进新能源电站与电网协调同步。推动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等调峰设施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00万千瓦,全省电网具备5%左右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全面深化能源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建设江西电力现货市场,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机制,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交易多样性和反垄断性。稳步推进省级天然气管网改革,加快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推动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探索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改革。创新能源监管和治理,完善能源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精准科学调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工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省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要加快工业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1.推动工业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打造低碳产业链。聚焦航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中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融通供应链。强化能源、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间耦合发展,推动产业循环链接,支持钢化联产、炼化一体化、林纸一体化等模式推广应用。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行业间企业开展协同降碳行动,构建企业首尾相连、互为供需、互联互通的产业链。建设若干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心,培育一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企业。大力实施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迭代升级,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广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智慧制造、个性化定制等“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优化工业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入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严禁违规新增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存量。依托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开发先进制造基础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海洋工程等用钢和其他高品质特殊钢技术和产品。推进上下游产业链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链完整度。促进工艺流程结构转型,推进风能、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与生产工艺,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完善废钢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利用产业一体化,提升技术工艺和节能环保水平,积极发展全废钢冶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加快铜、钨、稀土等产业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推广绿色制造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升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推进有色金属行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和生产智能化、自动化、低碳化,建设以鹰潭为核心的世界级铜产业集群和以赣州为核心的世界级特色钨、稀土产业集群,打造以新余、宜春为核心的全球锂电产业高地。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提高再生铜、再生铝、再生稀贵金属产量。引导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坚持绿色、高端、多元发展方向,做优水泥等传统基础产业,做强玻璃纤维、建筑陶瓷等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非金属矿物及制品、新型绿色建材等新兴成长产业。加快推进低效产能退出,严禁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引导建材企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因地制宜提升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提高电力、天然气消费比重。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加强原料、燃料替代,推广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等新型建材产品,开展木竹、非碳酸盐原料替代。提高水泥生料中含钙固废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鼓励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开展全省砂石资源潜力调查评价,优化开采布局和产业结构,形成绿色砂石供应链。对建筑陶瓷等高碳低效行业开展提升整治行动,引导陶瓷行业有序发展,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端陶瓷、精品陶瓷。加大节能技术装备推广使用力度,开展能源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化工园区达标认定和规范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化工园区集聚水平。鼓励石化企业和化工园区建设能源综合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严格项目准入,落实国家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深入推动炼化一体化转型,鼓励企业“减油增化”,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鼓励企业以电力、天然气作为煤炭替代燃料。加大富氢原料使用,提高原料低碳化比重,推动化工原料轻质化。加强有机氟硅材料应用开发,发展高端专用化学品和精细化学品,优化氯碱产品结构,着力提升石油化工、有机硅、氯碱化工、精细化工等优势产业链。鼓励企业实施清洁低碳生产升级改造,全流程推动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和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原油一次性加工能力控制在0.1亿吨,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三)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中落实绿色低碳要求。1.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倡导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推进城乡绿色规划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建筑面积发展目标。实施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建设绿色城市、生态园林城市(镇)、“无废城市”。推进城市安全体系建设,大力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系统,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打造适应气候变化的韧性城市。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行施工管理和绿色物业管理。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落实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持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严格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节能降碳标准。加强建筑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引导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发展,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智能化运行管理水平,强化建筑能效监管,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建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大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行浅层地温能、燃气、生物质能、太阳能等高效清洁低碳供暖。充分利用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园、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屋顶等资源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探索建设光伏柔性直流用电建筑。鼓励发展分户式高效取暖,逐步提高采暖、生活热水等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构建农村现代能源体系,因地制宜有序推动绿色农房建设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推进以光伏为主的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建设,提高农村能源自给率。加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农用装备和灶具。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建设规模化沼气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推进沼气集中供气、发电上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加快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系统,打造智能绿色物流,确保交通运输物流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比例,推动公共交通、物流配送等城市公共服务和机场运行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为动力的重型货运车辆。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积极推进鄱阳湖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到2025年,公交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新能源汽车分别达到72%、35%。到2030年,营运车辆、船舶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分别下降10%、5%。(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公安厅、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统筹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重点推进铁路、水路等多种客运、货运系统有机衔接和差异化发展,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独立发展向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转变。发展智能交通,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优化客货运组织方式,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网络和多式联运换装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主要港口核心港区铁路进港,畅通多式联运枢纽站场与城市主干道的连接,提高干支衔接能力和转运分拨效率。减少长距离公路客运量,提高铁路客运量。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城市慢行系统,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到2030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将绿色节能理念贯穿到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积极谋划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生态航道,推进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打造赣州国际陆港、九江红光国际港、南昌向塘国际陆港等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赣粤运河和浙赣运河研究论证。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持续推动铁路电气化改造,完善充换电、配套电网、加气站、港口、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完善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在港口、航运枢纽等区域布设光伏发电设施,加快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推动交通与能源领域融合发展。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打造智能绿色物流。推进物流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金融业、信息产业等深度融合,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优化物流基础设施布局,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推行物流装备标准化,提高水路、铁路货运量和集装箱铁水联运量。支持智能化设备应用,推动物流全程数字化,培育智慧物流、共享物流等新业态,打造智能交通、智能仓储、智能配送等应用场景。发展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和产业聚集区,支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推行“互联网+货运物流”模式,释放物流空载力。加快构建集约、高效、绿色、智慧的城乡配送网络,推进城市配送业态和模式创新。“十四五”期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到2030年,水路和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23%。(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节能降碳增效行动。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能耗强度控制,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1.增强节能管理综合能力。加强对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分析预警,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统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目标责任,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机制。开展节能监察行动,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大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全面提升能源管理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常态化监管,实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深入挖掘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推动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应提尽提。科学评估拟建项目,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对于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产能置换政策;产能尚未饱和行业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推进绿色技术在能耗量较大新兴产业中的应用,提高能效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重点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推动园区制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的相关措施,鼓励和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园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引导打造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严格落实行业能耗限值,推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数据中心等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全面提升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锅炉、窑炉、电梯等重点设备的能效标准。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促进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科学谋划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推广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提升通讯、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水平,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绿色技术,推动现有设施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循环经济降碳行动。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健全资源利用机制,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1.推进开发区(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产业布局,深入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的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广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深入推进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开发区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低碳工业示范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到2030年,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实施矿产资源高效利用重大工程,着力提升矿产资源合理开采水平,提高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等的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支持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加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加强钢渣等复杂难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研发应用,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行废弃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推广沥青刨铣料再生利用技术。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完善收储运系统,加快推进离田产业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开展大宗固废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秸秆年综合利用率达到95%。(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依托“互联网”提升回收效率,实现线上线下协同,推动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加工、再生利用和销售网络,深化新余、贵溪、丰城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若干再制造基地。加强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网络。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0.4亿吨,到2030年达到0.8亿吨。(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可再生、可降解产品。加快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整治过度包装。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探索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模式。到2025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基本建成,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提升至70%。(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科技创新引领行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革命。1.加快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实施省级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加快能源结构深度脱碳、高效光伏组件、生物质利用、零碳工业流程再造、安全高效储能、固碳增汇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聚焦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节能、氢能、永磁电机、储能、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深化研究。瞄准储能电池中关键基础材料,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发展氢能技术,推进氢能在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鼓励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合理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线图,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示范应用项目。完善绿色技术目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开展新技术示范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攻关和应用。加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力度,针对碳捕集、分离、运输、利用、封存及监测等环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成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在全省电力、石化、钢铁、陶瓷、水泥等行业的应用。开展全省碳封存资源分布及容量调查,适时启动碳封存重大工程。鼓励开展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应用,积极探索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发展路径。(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科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生态。采取“揭榜挂帅”等创新机制,持续推进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与转化应用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相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完善科研设施、数据、检测等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区域性市场化绿色技术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创新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机制和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和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完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机制,健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扶持政策,推动绿色技术供需精准对接,推进“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支持绿色低碳创新平台建设。全面推进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级创新平台攻坚行动、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行动,扶持节能降碳和能源技术产品研发重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发挥省碳中和研究中心、南昌大学流域碳中和研究院等创新平台作用,积极争创国家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创新要素向科创城集聚,支持赣州、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宜春、鹰潭立足本地优势创建科创城。依托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国家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全面提升有色金属领域创新能力。引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共建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产业技术联盟。(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引育。深入实施省“双千计划”等人才工程、开展组团赴外引才活动,着力引进低碳技术相关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一批优秀的青年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省内重点高校开设节能、储能、氢能、碳减排、碳市场等专业,构建与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引进培育一批碳达峰碳中和专业化人才队伍。探索多渠道师资培养模式,加快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和研究团队建设,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固碳增汇强基行动。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探索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1.巩固生态系统碳汇成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湿地、草地等生态系统用途和性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进一步完善林长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争创井冈山国家公园,加大森林、湿地、草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与固碳能力协同保护,防止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稳定固碳作用。科学使用林地定额管理、森林采伐限额,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攻坚行动,稳定森林面积,减少森林资源消耗。(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性出发,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挖掘造林绿化潜力,持续推进国土绿化,推动废弃矿山、荒山荒坡、裸露山体植被恢复。科学开展森林经营,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带动作用,采取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措施,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碳汇总量。加快建设城乡贯通绿网,推进湿地沙化、石漠化和红壤丘陵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鄱阳湖湿地、武功山山地草甸等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到2030年,全省活立木蓄积量达到9亿立方米。(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利用好在赣的国家野外台站监测基础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制度。开展森林、草地、湿地、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储量评估、潜力评价,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典型生态系统碳收支基础研究和乡土优势树种固碳能力研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将碳汇价值纳入生态保护补偿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碳汇项目方法学,推动生态系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开发,加强生态系统碳汇项目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农业减排固碳。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根本,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大力发展低碳循环农业。加强农田保育,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绿肥种植,提高农田土壤固碳能力,增加农业碳汇。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提档升级行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促进粪肥还田利用。到2025年,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3079万亩,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利用率达4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力争达到90%。(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民的自觉行动。1.加强全民宣传教育。加强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教育体系,生态宣传内容列入思政教育、家庭教育,开展生态文明科普教育、生态意识教育、生态道德教育和生态法制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打造多维度、多形式的绿色低碳宣传平台。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开发绿色低碳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深入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省生态文明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局、省气象局、省妇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品材料使用量。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活动,持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清洁)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把绿色低碳纳入文明创建及有关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要求,总结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大力营造绿色生活新风尚。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鼓励各行业制定绿色行为规范。倡导绿色消费,增加绿色产品供给,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推广绿色低碳产品。扩大“江西绿色生态”标志覆盖面,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全面核算本企业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节能降碳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把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分阶段、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加强全省各级从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领导干部培养力度,掌握碳达峰碳中和方针政策、基础知识、实现路径和工作要求,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本领。(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碳达峰试点示范行动。统筹推进节能降碳各类试点示范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1.组织开展城市碳达峰试点。以产业绿色转型、低碳能源发展、碳汇能力提升、绿色低碳生活倡导、零碳建筑试点等为重点,深入推进以低碳化和智慧化为导向的“绿色工程”。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聚焦优势特色,创新节能降碳路径,开展碳达峰试点城市创建。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开展低碳试点创建,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到2030年,争取创建30个特色鲜明、差异化发展的碳达峰试点城市(县城)。(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创建碳达峰试点园区(企业)。组织实施一批碳达峰试点园区,在产业绿色升级、清洁能源利用、公共设施与服务平台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等方面打造示范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依托本地优势产业开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推进能源、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矿产等行业企业建设标杆企业,探索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充分挖掘绿色生态资源优势和品牌价值,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利用、价值化补偿、市场化交易为重点,积极争取全省域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持续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探索兼顾生态保护与协调发展的共同富裕模式。深化抚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国家试点,鼓励婺源县、崇义县、全南县、武宁县、浮梁县、井冈山市、靖安县等地创新探索,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打造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金融监管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开展碳普惠试点。加强碳普惠顶层设计,聚焦企业减碳、公众绿色生活、大型活动碳中和、固碳增汇等领域开展试点,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碳普惠机制。以公共机构低碳积分制为引领,开展碳普惠全民行动,建立碳币兑换等激励机制,鼓励医疗、教育、金融等机构和商超、景区、电商平台创建碳联盟,积极纳入碳普惠平台。(省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政策保障(一)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办法。加强遥感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监测中的应用,探索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碳排放观测评估技术体系,开展碳源/碳汇立体监测评估,推广碳排放实测技术成果。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实施监测与数据传输,进一步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水平。深化“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应用,建立完善统计、生态环境、能源监测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衔接、共享及协同机制,构建碳达峰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智慧控碳。(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财税、价格政策支持。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碳达峰重大行动、重大示范和重大工程。完善绿色产品推广和消费政策,加大对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强化税收政策绿色低碳导向,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费用给予税前加计扣除。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展绿色金融。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设立碳基金。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碳金融产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项目库,加强项目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排放权、用能权抵押贷款产品。发挥绿色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将企业环境社会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与保费定价机制。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引导金融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工作。(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绿色低碳交流合作。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巩固精深加工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传统产品出口,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节能环保服务和产品出口,加强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合作交流,持续开展国家级大院大所产业技术及高端人才进江西活动,进一步深化绿色低碳领域合作交流层次与渠道。(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发展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工作,严格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探索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用能权、绿色电力证书等交易机制,培育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推进节能减污降碳。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资产管理。利用好森林、湿地、草地、生物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自然资源,开发碳汇、可再生能源、碳减排技术改造等领域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支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林业碳汇等交易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组织实施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重大政策、组织重大工程。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
发布时间:2022-08-30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城乡建设是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及其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比例均将进一步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切实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结果控制,合理确定工作节奏,统筹推进实现碳达峰。坚持因地制宜,区分城市、乡村、不同气候区,科学确定节能降碳要求。坚持创新引领、转型发展,加强核心技术攻坚,完善技术体系,强化机制创新,完善城乡建设碳减排管理制度。坚持双轮驱动、共同发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共建共享,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三)主要目标。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建筑节能、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水平大幅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初步解决;建筑品质和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力争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全面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系统性变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治理现代化全面实现,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四)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城市形态、密度、功能布局和建设方式对碳减排具有基础性重要影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推动组团式发展。每个组团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组团内平均人口密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人/平方公里,个别地段最高不超过1.5万人/平方公里。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组团间的生态廊道应贯通连续,净宽度不少于100米。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系统。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新城新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合理布局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设施,主城区道路网密度应大于8公里/平方公里。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坚持从"拆改留"到"留改拆"推动城市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盘活存量房屋,减少各类空置房。(五)开展绿色低碳社区建设。社区是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场所。推广功能复合的混合街区,倡导居住、商业、无污染产业等混合布局。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到203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提高到60%以上。通过步行和骑行网络串联若干个居住社区,构建十五分钟生活圈。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60%的城市社区先行达到创建要求。探索零碳社区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居家养老、家政、托幼、健身、购物等生活服务,在步行范围内满足业主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选用色家电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鼓励“部分空间、部分时间”等绿色低碳用能方式,倡导随手关灯,电视机、空调、电脑等电器不用时关闭插座电源。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推进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六)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2030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强节能改造鉴定评估,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30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提升设备能效,到2030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0%。(七)建设绿色低碳住宅。提升住宅品质,积极发展中小户型普通住宅,限制发展超大户型住宅。依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降低住宅能耗。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鼓励大开间、小进深,充分利用日照和自然通风。推行灵活可变的居住空间设计,减少改造或拆除造成的资源浪费。推动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行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技术,实现部品部件可拆改、可循环使用。提高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水平,提升智能化程度。加强住宅共用部位维护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八)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基础设施体系化、智能化、生态绿色化建设和稳定运行,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实施30年以上老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加强供热管网保温材料更换,推进供热场站、管网智能化改造,到2030年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比2020年下降5个百分点。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专项行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建筑连廊或地下通道等配套接驳设施,加大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力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绿色交通出行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结合城市特点,充分尊重自然,加强城市设施与原有河流、湖泊等生态本底的有效衔接,因地制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加大雨水蓄滞与利用,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平均可渗透面积占比达到45%。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推进管网分区计量,提升供水管网智能化管理水平,力争到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实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行动,到2030年全国城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加快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控制过度亮化和光污染,到2030年LED等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80%,30%以上城市建成照明数字化系统。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完善城市公园体系,推进中心城区、老城区绿道网络建设,加强立体绿化,提高乡土和本地适生植物应用比例,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城市建成区拥有绿道长度超过1公里/万人。(九)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加快智能光伏应用推广。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应用,推广空气源等各类电动热泵技术。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65%。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到2030年电气化比例达到20%。推广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炉灶等替代燃气产品,推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应用。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根据既有能源基础设施和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推动建筑热源端低碳化,综合利用热电联产余热、工业余热、核电余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应用尽用。充分发挥城市热电供热能力,提高城市热电生物质耦合能力。引导寒冷地区达到超低能耗的建筑不再采用市政集中供暖。(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推广智能建造,到2030年培育100个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形成一系列建筑机器人标志性产品。推广建筑材料工厂化精准加工、精细化管理,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控,到2030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积极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耗能,对多台同类设备实施群控管理。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建立政府工程采购绿色建材机制,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木竹建材。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三、打造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十一)提升县城绿色低碳水平。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构建集约节约、尺度宜人的县城格局。充分借助自然条件、顺应原有地形地貌,实现县城与自然环境融合协调。结合实际推行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分布式布局,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要因地制宜强化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管控,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控制在0.6—1万人/平方公里,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比值控制在0.6—0.8;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最高不超过18层,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广场集中硬地面积不超过2公顷,步行道网络应连续通畅。(十二)营造自然紧凑乡村格局。合理布局乡村建设,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开展绿色低碳村庄建设,提升乡村生态和环境质量。农房和村庄建设选址要安全可靠,顺应地形地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脉络。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群落自然、紧凑、有序。(十三)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提升农房绿色低碳设计建造水平,提高农房能效水平,到2030年建成一批绿色农房,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按照结构安全、功能完善、节能降碳等要求,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标准。引导新建农房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完善农房节能措施,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暖房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推广使用高能效照明、灶具等设施设备。鼓励就地取材和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建造方式。大力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清洁取暖。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积极推进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常住房间舒适性,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30%以上。(十四)推进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低碳化。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工艺,推行微动力、低能耗、低成本的运行方式。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倡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十五)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乡村供气、供暖、供电等方面的应用。大力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推动乡村进一步提高电气化水平,鼓励炊事、供暖、照明、交通、热水等用能电气化。充分利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活热水,鼓励使用太阳能灶等设备。四、强化保障措施(十六)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计量体系。推动完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节能降碳标准计量体系,制定完善绿色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等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地根据碳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和产业结构情况,合理确定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建立城市、县城、社区、行政村、住宅开发项目绿色低碳指标体系。完善省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推动能源消费数据共享,加强建筑领域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加强城市、县城、乡村等常住人口调查与分析。(十七)构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模式。以绿色低碳为目标,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模式,健全政府主导、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推动数字建筑、数字挛生城市建设,加快城乡建设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十八)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机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培育协同发展。整合优化行业产学研科技资源,推动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鼓励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力量,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鼓励高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十九)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完善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强化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自主原则下,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碳。鼓励开发商投保全装修住宅质量保险,强化保险支持,发挥绿色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作用。合理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应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差别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五、加强组织实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科学制定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细化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制定责任清单。(二十一)强化任务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十二)加大培训宣传。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城乡建设领域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提高绿色低碳发展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相关单位和企业人才业务水平。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配合开展好“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编写绿色生活宣传手册,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降碳行动,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开展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6-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大力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技术创新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着力提升工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围绕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与工业绿色转型需求,结合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产业结构、空间分布特点,统筹构建跨产业协同、上下游协同、区域间协同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固废品种和产业链薄弱环节,瞄准工业固废减量化痛点、再生资源高值化难点、工业资源协同利用堵点,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切实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创新引领。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着力突破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应用推广,提高数字化水平,推动政策、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需求、供给、价格等市场手段为主,以规划、政策等行政手段为辅,激发产废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对固废减量和利用、再生资源增值增效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固废产生强度下降,大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力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7%,其中,冶炼渣达到73%,工业副产石膏达到73%,赤泥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提高。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利用量超过4.8亿吨,其中废钢铁3.2亿吨,废有色金属2000万吨,废纸6000万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标准体系日益完善,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协同发展能力大幅提高,努力构建创新驱动的规模化与高值化并行、产业循环链接明显增强、协同耦合活力显著激发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生态。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 (四)推动技术升级降低固废产生强度。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广非高炉炼铁、有色金属短流程冶炼、非硫酸法分解中低品位磷矿、铬盐液相氧化、冷冻硝酸法、尾矿和煤矸石原位井下充填等先进工艺。强化生产过程资源的高效利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降低固废产生强度。鼓励产废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优化固废处理工艺,提高固废资源品质,降低综合利用难度。 (五)加快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利用。推动工业固废按元素价值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工业固废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市政设施建设、井下充填、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着力提升工业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废基高性能混凝土、预制件、节能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水平。组织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新增工业固废能用尽用、存量工业固废有序减少。 (六)提升复杂难用固废综合利用能力。针对部分固废成分复杂、有害物质含量多、性质不稳定等问题,分类施策,稳步提高综合利用能力。积极开展钢渣分级分质利用,扩大钢渣在低碳水泥等绿色建材和路基材料中的应用,提升钢渣综合利用规模。加快推动锰渣、镁渣综合利用,鼓励建设锰渣生产活性微粉等规模化利用项目。探索碱渣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积极推进气化渣高效综合利用,加大规模化利用技术装备开发力度,建设一批气化渣生产胶凝材料等高效利用项目。 (七)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量效齐增。推动磷肥生产企业强化过程管理,从源头提高磷石膏可资源化品质。突破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瓶颈,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加快磷石膏在制硫酸联产水泥和碱性肥料、生产高强石膏粉及其制品等领域的应用。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探索磷石膏用于地下采空区充填、道路材料等方面的应用。支持在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建设磷石膏规模化高效利用示范工程,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行“以渣定产”。 (八)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水平。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原则,攻克赤泥改性分质利用、低成本脱碱等关键技术,推进赤泥在陶粒、新型胶凝材料、装配式建材、道路材料生产和选铁等领域的产业化应用。鼓励山西、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建设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引领带动赤泥综合利用产业和氧化铝行业绿色协同发展。 (九)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固废源头减量。严控新增钢铁、电解铝等相关行业产能规模。适时修订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废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综合运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技术等措施,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钢铁行业科学有序推进废钢铁先进电炉短流程工艺;有色行业着力提高再生铜、铝、锌等供给;能源(电力、热力)行业稳步扩大水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固废产生源。三、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 (十)推进再生资源规范化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旧动力电池、废旧手机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鼓励大型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塑料聚合加工等企业与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合作,建设一体化大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绿色加工配送中心。推动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再生资源领域小微企业入园进区。鼓励废旧纺织品、废玻璃等低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电器电子、汽车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鼓励建立生产企业自建、委托建设、合作共建等多方联动的产品规范化回收体系,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价值。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在再生资源领域的应用,助力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高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着力延伸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条,促进钢铁、铜、铝、锌、镍、钴、锂等战略性金属废碎料的高效再生利用,提升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水平。有序推进高端智能装备再制造。积极引导符合产品标准的再生原料进口。 (十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共建回收渠道,构建跨区域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在备电、充换电等领域安全梯次应用。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一批梯次和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培育一批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加大动力电池无损检测、自动化拆解、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技术的研发推广力度。 (十三)深化废塑料循环利用。加快废弃饮料瓶、塑料快递包装等产生量大的主要废塑料品种回收利用,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废塑料高附加值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废塑料综合利用产品绿色设计认证,提高再生塑料在汽车、电器电子、建筑、纺织等领域的使用比例。科学稳妥推进塑料替代制品应用推广,助力塑料污染治理。 (十四)探索新兴固废综合利用路径。研究制定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循环利用方案,加强船舶设计、建造、配套、检验、营运以及维修、改造、拆解、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相关企业与机构信息共享,促进船舶废旧材料再生利用。推动废旧光伏组件、风电叶片等新兴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加大综合利用成套技术设备研发推广力度,探索新兴固废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升工程 (十五)强化跨产业协同利用。加强产业间合作,促进煤炭开采、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产业协同耦合发展,促进固废资源跨产业协同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创建“无废工业园区”“无废企业”,推动固废在地区内、园区内、厂区内的协同循环利用,提高固废就地资源化效率。 (十六)加强跨区域协同利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设一批全固废胶凝材料示范项目和大型尾矿、废石生产砂石骨料基地。在黄河流域,着力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通过多式联运跨区域协同利用。在长江经济带,利用水运优势,拓宽磷石膏、锰渣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半径。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再生资源产生量大地区,建设一批大型跨区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聚区,构建跨地区跨产业循环链接、耦合共生的绿色化高值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体系。 (十七)推动工业装置协同处理城镇固废。加快工业装置协同处置技术升级改造,支持水泥、钢铁、火电等工业窑炉以及炼油、煤气化、烧碱等石化化工装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在符合安全环保等前提下,依托现有设备装置基础,因地制宜建设改造一批工业设施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项目,探索形成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废技术路径及商业模式。 (十八)加强数字化赋能。结合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特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改进产品设计,创新生产工艺,推行精益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减少固废产生。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等数字化技术,加强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围绕工业固废生产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分拣加工、高价值废旧物资精细化拆解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鼓励有能力的大型龙头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行业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推动上下游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赢。 (十九)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校、行业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合作,创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创新平台。突破一批复杂难用固废无害化利用、再生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自动化智能化柔性改造等共性关键技术及大型成套装备,推动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动态发布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加快先进技术装备推广。 (二十)强化行业标杆引领。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选择工业固废或再生资源集聚、产业基础良好的地区,新建50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探索形成基于区域和固废特点的产业发展路径。培育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带动全行业创新、发展、服务能力提升。五、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各级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责任明确、上下一体、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地区结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研究提出适用于本地区的“十四五”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及措施,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指导力度,强化过程监督,加强政策联动,抓实抓好方案落实。 (二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设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快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评价、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强化与下游应用领域标准间的衔接,鼓励制定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业标准。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建立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项目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开展“补贷保”联动试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多元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绿色信贷和发行绿色债券,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担保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基金。按规定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 (二十四)深化合作交流和宣传引导。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推进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总结推广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经验做法、典型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引导促进绿色消费。鼓励利用自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22-05-0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2021年12月21日“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原材料工业是实体经济的根基,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关键领域,是产业基础再造的主力军和工业绿色发展的主战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高原材料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划。一、发展形势(一)发展基础原材料工业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十三五”以来,原材料工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综合实力稳步增长,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规模优势得到新提升。2020年我国原材料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27.4%,粗钢、精炼铜、电解铝、甲醇、尿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材料种类更加丰富,钢材、铝材、光伏玻璃等自给率超过98%,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国防军工需求。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总量供需基本恢复平衡,1.5亿吨钢铁去产能目标提前完成,严控电解铝、水泥产能取得明显成效。前10家水泥企业集团产业集中度达到58%。企业实力加快提升,2020年我国(不含港澳台)入围世界500强原材料工业企业34家,占入围企业数量的29.1%。创新能力迈上新台阶。研发投入强度由2015年的0.76%提高到2020年的0.9%左右。重点企业主体装备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了170余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6家国家新材料重点平台。绿色转型呈现新面貌。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较2015年下降4.7%,原铝综合交流电耗比世界平均水平低6.9%,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建材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46%、16.5%,总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系统已投入运行168套。电石渣实现全部利用,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40%。智能制造达到新水平。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原材料企业2200余家,大型原材料企业两化融合水平61.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1%。原材料工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65.7%,其中石化企业73.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7个百分点。建成了60个智能制造工厂、数字化车间。(二)发展环境“十四五”时期,原材料工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机遇前所未有,挑战更加严峻,机遇和挑战呈现许多新变化。从机遇看,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进一步发挥,特别是新兴领域和消费升级对高端材料的需求,为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特别是各种资源要素向优势领域、企业集聚,为原材料工业强化产业链韧性提供了基础支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原材料工业转型升级锻造新优势提供了动力源泉。从挑战看,面对经济全球化逆流和新冠肺炎疫情广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凸显,拓展国际市场难度明显增加。面对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新形势,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主要大宗原材料产品需求将陆续达到或接近峰值平台期,规模数量型需求扩张动力趋于减弱。面对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的强约束,碳达峰碳中和的硬任务,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新期盼,原材料工业绿色和安全发展的任务更加紧迫。当前,原材料工业存在的短板和瓶颈依然突出,中低端产品严重过剩与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并存,关键材料核心工艺技术与装备自主可控水平不高,绿色低碳发展任重道远,数字化水平难以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关键战略资源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亟待加快解决。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底线思维,坚持系统观念,加速推动原材料工业体系优化开放与高质量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着眼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优化传统产业和产品结构,培育壮大新材料产业,加速信息技术赋能,补齐产业链短板,实现低碳可循环,促进产业供给高端化、结构合理化、发展绿色化、转型数字化、体系安全化,为推动制造强国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创新引领。把技术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强产学研用横向合作,强化工艺技术、加工装备和信息化技术的纵向协同,健全产业创新生态,强化共性基础技术供给,突破战略关键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融合,加快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市场主导。把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基本遵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投资决策、技术选择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遵循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战略规划引导、标准法规制定、市场秩序维护、产业安全保障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供需协调。把满足内需作为优先任务,立足新发展格局新要求,稳定原材料工业合理比重,强化资源保障,提高供给质量,促进原材料工业耦合发展,强化上下游衔接,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动态平衡。——绿色安全。把绿色安全作为发展底线,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高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强化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着力提升重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原材料工业保障和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增加值增速保持合理水平,在制造业中比重基本稳定;新材料产业规模持续提升,占原材料工业比重明显提高;初步形成更高质量、更好效益、更优布局、更加绿色、更为安全的产业发展格局。——供给高端化水平不断提高。先进基础材料高端产品质量稳定性可靠性适用性明显提升。部分前沿新材料品种实现量产和典型应用。突破一批重点战略领域关键基础材料。协同创新体系更加高效完善,国家新材料平台体系初步建成。新材料产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重点行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结构合理化水平持续改善。粗钢、水泥等重点原材料大宗产品产能只减不增,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重点领域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形成5~10家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领航企业。产业布局与生产要素更加协同,在原材料领域形成5个以上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化工园区集约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石化产业基地。——发展绿色化水平大幅提升。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总量、碳排放总量控制取得阶段性成果。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水泥产品单位熟料能耗水平降低3.7%,电解铝碳排放下降5%。重点行业单位产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总量实现双下降,各行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新建项目满足超低排放标准。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产业数字化转型效应凸显。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3级及以上企业20%以上,关键工序数控化率70%以上,钢铁等重点领域关键工序数控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企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快建设,建设100个以上智能制造示范工厂,10家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安全化基础更加扎实。战略资源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形成基本稳定的资源保障体系。重点行业关键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高,产业链断点堵点显著减少。重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全面完成。到2035年,成为世界重要原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应用高地,新材料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世界先进,产业体系安全自主可控。三、促进产业供给高端化(一)健全创新体系强化创新平台载体支撑。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及体系重组,建设重点领域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建立省级创新中心。支持转制院所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平台,提升绿色选冶、高端加工、稳定制备等工程化能力。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国家重点新材料中试平台。加大新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平台和联盟建设。继续组织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测试评价等平台建设,协同推进产品设计、研制生产、系统验证、批量应用。完善创新服务支撑体系,建立国家新材料科研设施公用平台。建立新材料数据中心,提高数据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优化完善创新机制生态。支持原材料企业加大投入,联合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工艺、装备、产品等方面,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创新。制定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激励政策,在业绩考核、研发投入、工资总额、人才待遇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支持。选择一批创新基础好的企业,试行享受高校及科研院所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放开员工持股限制,在绩效考核中调高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权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核心骨干人员给予倾斜。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吸引国外重点企业、研究机构来华投资建厂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中外机构合作开展材料技术创新研究。支持企业设立境外材料技术和装备研发机构,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二)攻克关键技术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攻克复杂矿床及超深井矿山安全高效开采等矿山工艺技术;攻克成分组织均匀性控制、原料均化提纯等工艺装备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及其稳定性;攻克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无汞化、低温低浓度烟气脱硫脱硝、细颗粒物化学团聚强化除尘、固废(危废)协同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污染物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和超低排放水平;攻克在线检测调控、原料物性快速识别和评价、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故障诊断与预测性维护等智能制造技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组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滚动制定发布重点行业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三)突破关键材料坚持材料先行和需求牵引并重,聚焦国防建设、民生短板和制造强国建设重大需求,滚动制定关键材料产品目录,制定发布技术路线图。实施关键短板材料攻关行动,采用“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支持材料生产、应用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宽禁带半导体及显示材料、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生物基材料、碳基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协同攻关。实施大宗基础材料巩固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在优化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利用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先进制造基础零部件用钢、高强铝合金、稀有稀贵金属材料、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膜材料、纤维新材料、复合材料等综合竞争力。实施前沿材料前瞻布局行动,支持科研单位联合企业,把握新材料技术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智能技术等融合发展趋势,发展超导材料、智能仿生、增材制造材料等,推动新的主干材料体系化发展,强化应用领域的支持和引导。实施材料基因工程计划,探索材料研发新模式的试点应用。实施关键材料应用推广行动,优化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通过首台(套)、绿色建材推广等措施促进新材料应用。(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管控。持续开展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适用性。推广普及卓越绩效、质量诊断、质量持续改进等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大产品测试评价、设备维修保障、人员岗位培训、供应商质量管控、用户投诉反馈、制造风险分析等环节工作力度。加强质量管理数字化创新与应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先进成型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智能制造等,建立满足应用需求的生产过程控制及质量管控体系,健全化肥、水泥、防水材料、隔热保温材料等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推进产品标准和品牌建设。以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为标杆,加强材料标准体系化建设,完善和修订“十四五”原材料工业标准体系,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上下游协同的标准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材料合理应用。聚焦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等需要,培育一批耐候钢、轴承钢、航空铝材、高性能混凝土、人工晶体、复合材料等高端材料团体标准。围绕消费升级、绿色发展等方向,修订和提升建筑用钢、铜水(气)管、防水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生物基材料等大宗材料及产品标准。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牵头制定优势行业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开展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行业标准宣贯、质量标杆和品牌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加大产业集群质量品牌、企业品牌等培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品牌影响力。健全质量评价和认证体系。组建质量提升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矿产品、冶炼产品、烧结产品、加工材等产品稳定性试验验证、环境适应性评价、故障与缺陷分析、计量认证等质量评价能力,完善质量评价体系,推动过程能力评价。开展原材料工业企业计量能力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加强测量设备确认和测量过程控制,建立企业计量保障体系。推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开展质量分级评价,加强与产品标准、计量、检测技术的有效衔接。持续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建立新材料认证体系,支持市场化、专业化第三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建设,推进质量符合性、工艺稳定性、服役适用性的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全域评价示范,打造国际化认证品牌,积极推进国际认证机构间认证结果与评价标准互认。四、推动产业结构合理化(一)巩固去产能成果严控新增产能。完善并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相关政策,防止铜冶炼、氧化铝等盲目无序发展,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污染物超低排放值。严控尿素、磷铵、电石、烧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应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鼓励各地区扩大原材料行业产能置换实施范围,提高淘汰落后标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禁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健全长效机制。研究建立运用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能耗总量等手段遏制过剩产能扩张的约束机制。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竞争力弱的城市钢厂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城市钢厂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搬迁改造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探索建立钢铁等行业错峰生产机制。强化石化、现代煤化工产业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十三五”实施效果和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确定行业发展合理规模。实施节能审查,严格控制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主要耗煤行业的燃料煤耗量。健全防范产能过剩长效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联合执法,加强行业预警,充分利用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大违法违规新增产能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二)引导合理布局优化新建产能布局。贯彻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原材料工业空间布局调整优化。落实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严禁新建规划外对二甲苯和乙烯项目。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布局,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相关要求。推进重点流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进入合规的化工园区。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建设。沿海地区有序布局利用境外资源的氧化铝等项目。科学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合理布局一批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支持地方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基础,合理布局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的新材料项目。推进规范化集群化发展。制定化工园区认定条件,指导地方认定一批化工园区,引导化工企业集聚规范化发展。推动石化化工行业探索现代煤化工与传统炼化产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产业互补发展,引导钢铁行业依托城市矿山建设分布式短流程钢厂,促进电解铝行业布局由“煤—电—铝”向“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铝”转移,推动建材行业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推动原材料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向集群转型提升。聚焦产业基础好、比较优势突出、技术领先的行业细分领域或重点产品,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带头作用,推动要素聚集和价值提升,强化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打造一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稀土、绿色建材、新材料产业集群。及时发布产能预警,防止地方盲目重复建设。(三)优化组织结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清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支持企业加快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开展国际化经营。在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做强做大稀土企业集团,鼓励稀有金属企业加快整合。发挥化工、建材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对于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钢铁等行业企业给予产能置换支持政策。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促进市场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实施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原材料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培育壮大中小企业。提高原材料行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共同的产业链管理、质量管理、标准管理、合作研发管理等,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配套关系,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重点围绕原材料产业链先进基础工艺、核心基础零部件等方面,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四)推进产业协同扩大中高端材料内需。面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高端装备、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要求,加快传统材料升级换代,破除制约材料应用的隐形壁垒和不合理规定。修订完善设计和应用规范,拓展绿色建材等成熟产品内需市场,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及试点城市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住宅,挖掘高性能铝材等高端材料消费潜能。大力开拓传统产品新市场、新用途,不断提升传统产业竞争优势和竞争效率。强化原材料工业供需结构匹配,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推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动态平衡。加强上下游衔接联动。原材料企业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协同共生、耦合发展,向生产零部件、部品化延伸,向提供一体化的材料系统化解决方案转变。采用研发早期介入、后期持续改进的合作模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支持行业协会搭建供需衔接平台。建立健全航空材料、重型燃气轮机材料、集成电路材料、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稀土永磁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建筑用热轧型钢等上下游合作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对新材料创新应用带动作用。支持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材料“一条龙”应用示范推进工作。五、加快产业发展绿色化(一)积极实施节能低碳行动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强化碳效率发展理念,全面实施碳减排行动,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制定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确保2030年前实现达峰,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率先达峰。支持企业实施原料、燃料替代,加快推进工业煤改电、煤改气,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构建生产全过程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与评估体系。加快推进原材料企业节能低碳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深入实施能源梯级利用。优化产品贸易结构,鼓励增加初级加工产品进口,严格控制高耗能、低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强重点行业节能监察,贯彻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严格落实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策。(二)推进超低排放和清洁生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推动化工、焦化、电解铝、铜冶炼、铅锌冶炼、水泥、玻璃、耐火材料、石墨深加工、陶瓷等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组织企业开展内部节水改造。对生产、使用、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制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创新原材料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模式。加强工业园区尾气资源集中规划管理和水梯次利用、集中处理,推进工业尾气循环化、清洁化、高值化利用。加强有色金属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无害化处理含砷冶炼渣、铝灰等危险废物。限制和逐步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化工产品和工艺技术,禁止非法生产、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禁止非法生产添汞产品。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减少工业固废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废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广绿色工艺和绿色产品。引导企业和园区开展卓越环保绩效管理,加强智能管控一体化治理,全面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制修订一批环保排放、节水等重点标准。(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资源高效利用,持续提升关键工艺和过程管理水平,提高一次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全面推进原材料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围绕尾矿、废石、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解锰渣、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废弃纤维及复合材料等,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在重点地区建设尾矿废渣、磷石膏、电解锰渣等综合利用和钢铁有色协同处置含锌二次资源项目,以及煤气化炉、水泥窑、大型烧结砖隧道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等示范线,加快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鼓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磷石膏“以渣定产”。加快塑料污染治理和塑料循环利用,推进生物降解塑料的产业化与应用。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建材联产系统。推进原材料工业生产过程中优先使用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减少新水取用量。推动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与循环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电力等产业耦合发展,建立原材料工业耦合发展园区,实现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六、加速产业转型数字化(一)加快制造过程智能化推进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工艺条件改造,加快智能传感器、处理器、网关、仪器仪表等数字化工具和设备部署,提升矿石采选、冶炼加工、化工反应等生产现场的实时感知和数据采集能力。建立统一的数据集成和管理平台,实现对研发、生产、经营、运维等全流程数据集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应用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网络进行升级,建设泛在感知互联的工厂运行环境。提高生产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应用基于数据驱动、机理模型、经验模型、仿真模型的先进工艺控制系统,优化生产作业设备运行参数。建立面向原料进料、反应过程、冶炼过程、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异常工况预警、全流程动态调度、智能处置。构建面向主要生产场景、工艺流程、关键核心设备的数字孪生模型。鼓励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恶劣、安全风险较大、精度要求高的岗位应用机器人。建立集成客户服务、经营管理、生产执行和过程控制等信息的企业管理与经营决策系统。加快企业管理体系变革。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与分级贯标评定。组织开展两化融合度评估,明确不同融合度企业的发展重点和提升路径,引导企业逐级或跨级提升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水平。支持优势企业两化融合先进实践经验的推广复制,将配套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协同、质量管控、合作研发等管理体系中,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智能化水平提升,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环节的普及应用和协同创新。(二)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加快原材料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析在供应链协同、产品追踪溯源、库存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应用。鼓励龙头企业打造和各企业之间的网络化协作平台,实现多生产基地的资源共享与协同制造。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构建面向特定行业和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基于平台打通企业端与用户端数据,以下游客户需求为导向,对产品结构和制造流程进行重构,实现从大规模批量生产向大规模定制化生产转变。打造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探索原材料行业与物流、城建、能源等行业的跨领域融通。鼓励原材料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牵头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的原材料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关键设备的数字化改造和上云上平台。聚焦重点环节培育和推广一批流程管理工业APP和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软件使用、生产制造、设备运维、经营管理、仓储物流等服务。加快探索原材料工业与“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更多典型应用场景,赋能企业提质降本增效。(三)夯实数字化支撑基础分行业推进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搭建智能制造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在重点行业与领域加快开展标准试点与推广。支持组建行业智能制造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分行业、分场景培育一批原材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工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遴选、发布供应商名录。针对原材料工业特点,形成一批数字化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加大信息化与专业化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团队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原材料工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领军队伍。深化实施原材料生产企业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动商用密码技术应用,提升重点行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能力。七、保障产业体系安全化(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合理开发国内矿产资源。加大铁矿石、铜、钾等紧缺性矿产资源探矿力度,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采取减少矿业固体废物产生的先进工艺和设备,高效集约利用低品位矿,鼓励综合利用复杂共伴生矿及矿山固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时,与战略性矿产资源区域充分衔接。适当新建高标准矿山,强化国内矿产资源“压舱石”作用和基础保障能力。优化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机制,科学调控稀土、钨等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政策。拓展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开发“城市矿山”资源,支持优势企业建立大型废钢及再生铝、铜、锂、镍、钴、钨、钼等回收基地和产业集聚区,推进再生金属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构建国家和企业共同参与,产品储备和资源地储备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完善矿石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定价机制。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优化境外投资结构和布局,规范有序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增强矿产资源全球经略能力。鼓励轻烃等低碳石化原料进口。严格执行再生资源进口标准,推进优质再生资源进口。(二)增强配套支撑能力拓展配套供应渠道。梳理原材料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开展关键设备、零部件、仪器仪表、原辅料等供应安全评估,制定配套供应保障工作预案。推动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关键配套产品的供需对接。支持企业建立应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供能力。鼓励企业制定实施“备胎”计划,推动供应渠道多元化布局。支持产业集聚区开展第三方备品备件原辅料供应服务。强化短板装备开发应用。围绕地压监测装备、协同熔炼技术装备、大型熔铸设备、新型速凝冶炼设备等专用生产装备,高精密轴承、特种阀门、高压泵等关键零部件,无损检测设备等精密仪器仪表,支持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与配套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突破瓶颈制约,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创新装备。适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强化企业本质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源头治理,降低安全风险,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落实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实施指南,开展试点示范。推进化工园区智慧化建设,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支持、鼓励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作用,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指导企业完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八、保障措施(一)强化规划实施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国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地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将规划主要内容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安排。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围绕规划目标任务,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中期评估机制,对规划的完成情况及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必要时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及时反馈规划实施问题和建议。(二)加强政策协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财税、金融、投资、进出口、能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价格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把规划作为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用地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对规划涉及的化工园区、基地、示范项目、重大工程等布局建设应落实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关开发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规划涉及的重大工程。深化产融合作,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通过金融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支持符合规划的项目。积极运用国际通行规则,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三)强化人才保障引导高校根据原材料工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扩大矿山开采、冶金、材料、化学等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深化新工科建设,优化相关领域专业结构。开展原材料工业重点领域人才需求摸底,建设产业人才大数据平台和专家信息库。加强急需紧缺工程师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计划。加大海外高层次团队、人才引进和服务保障力度。实施新材料人才培养计划,持续组织新材料领域人才出国(境)、国内培训。(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划内容、实施进展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制定精细化产业政策,消除社会将原材料工业“一刀切”列入“两高一资”行业的误区,切实增强行业自信,引导产城共融发展,为原材料工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作用,加强规划的宣贯、落实。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22-03-17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规划》还提出了具体目标: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0.5亿千瓦以上,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能耗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为实现上述目标,《规划》部署了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进区域建筑能源协同、推动绿色城市建设九大主要任务;并明确了5项措施:健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激励政策保障、加强制度建设、突出科技创新驱动、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3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doc
发布时间:2022-01-24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促进江西建材工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现将《江西省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2-2024年)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是推动建材工业调结构、转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促进江西建材工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结合江西省建材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传统产业升级的部署和要求,加快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我省建材工业的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水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推动建材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充分调动建材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智能制造转型内生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实现效益提升和转型发展良性互动。——坚持政府引导。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相结合,统筹整合资源,促进智能制造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分类指导,更好发挥政府在方向引导和政策支持方面的作用,形成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发展合力。——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增强各类主体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建材工业智能制造领域汇聚,促进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业态创新。——坚持典范引领。加大智能制造示范、标杆企业和典型项目的培育力度,壮大智能制造先进典范队伍。积极发挥示范、标杆企业和典型项目的导向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积极争创智能制造先进典范,提升建材工业智能化水平。(三)主要目标到2024年,全省建材工业智能化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升,智能制造典范数量明显增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础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全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大幅提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智能制造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建材行业生产决策、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力争生产设备和关键工艺数字化率等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培育3~5个智能制造典型示范项目。——协同领域不断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力争实现研发、供应、制造、服务、质控等产业链各环节全覆盖,重点细分行业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上云上平台中小企业达到80%以上。——推广应用成效显著。培育3~5家省级或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打造3~5家有行业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5~7个智能工厂、数字矿山,5~10个“5G+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项目),培育和推广一批流程型工业APP、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场景和系统解决方案。——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一批创新平台。引进聚集一批智能制造创新人才。企业智能制造创新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50%以上。——支撑体系基本完善。推动一批建材行业智能制造国家标准的落实,力争制定若干项智能制造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鼓励重点建材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培育和引进3家左右年产值过5000万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基本满足我省建材工业智能制造发展需要。二、重点任务(一)智能化生产提升行动1.提升管理决策智能化水平。鼓励建材企业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企业管理、生产决策、资源配置等环节的决策智能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应用管理信息系统(MIS)、办公自动化系统(OAS)、决策支持系统(DDS)等,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决策方式,提升企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大数据技术,整合设计研发、原料采购、需求订单、产品生产、市场销售等生产经营的业务数据,加强动态监测、实时分析、预测预警等,提升企业生产决策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生产过程执行系统(MES)、仓储物流管理系统(WMS)等,实现采购、制造、仓储、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资源的高效衔接,提升企业资源配置的智能决策水平。2.提升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围绕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生态环保等关键环节,加快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进原料处理、坯体成型、产品烧成等关键工艺流程的数字化,在破碎、配料、搅拌、压制、浇筑、养护、烧结等关键环节,加强新型传感器、在线检测仪等智能设备的应用,通过关键工艺环节的数字化精准控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大能源管理系统(EMS)的推广和应用,对磨机、窑炉、蒸压釜等重点耗能设备实施全过程在线监控,通过能耗数据采集、分析、诊断,优化能源管理和调度,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在废水、废气、粉尘等产生的关键环节,提高污染物排放实时化监控和报警的水平。鼓励企业逐步配备先进的污染物处置设备,提高“三废”处理的智能化水平,力争实现关键环节污染物的超低排放。3.提升企业装备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加快生产装备的升级改造和更新换代,培育3~5家省级或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打造5~7个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结合智能化装备发展和建材行业实际需求,鼓励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推动破碎、磨机、窑炉等重要装备的升级换代;鼓励新建项目按照智能工厂的标准要求,采购和配备先进装备,提高工厂的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非金属矿产企业运用可视化开采、无人驾驶、自动配矿、探地雷达等装备,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生产效率等方面的装备智能化保障水平。(二)智能化赋能拓展行动4.推动智能化向全产业链延伸。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推动智能制造技术向研发、供应、制造、质控、服务等全产业链延伸。在研发链,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原材料性能、工艺配方、产品品质等数据库,利用数据建模、模拟仿真等技术,增强新产品研发针对性,满足市场个性化、功能化、多样化需求。在供应链,鼓励支持企业构建智能供应链平台,实现与上下游关联企业资源的联动、集成共享,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质控链,鼓励企业在原材料进厂、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环节使用智能技术,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支持企业运用标识解析、区块链技术等,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在服务链,鼓励支持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等技术,推动产品与服务的融合,促进产品附加功能的延伸;推动电商平台数字化应用,实现客户全程参与,精准定位目标客户,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5.推动智能化向中小企业延伸。引导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智能化赋能,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应用水平。发挥大企业平台资源优势,运用网络协同、平台集成、线上对接等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龙头企业将智能制造经验与技术向中小企业赋能,加速智能制造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延伸。鼓励中小企业在内部办公、生产管控、客户运营、销售管理方面开展数字化建设,在生产线各环节开展智能化改造,实现从单一信息化手段向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鼓励企业使用“云上办公”、“云上经营管理”、“云上研发设计”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生产设备和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力争上云上平台中小企业达到80%以上。6.推动智能化向重点细分行业延伸。在建材重点细分行业推广智能化、数字化技术,进一步拓展智能化应用广度。鼓励水泥行业加大矿车无人驾驶、自动采选配矿、智能化实验室、窑磨专家操控系统等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绿色矿山、原料选矿和配料、熟料质量控制等智能化水平。鼓励玻璃行业应用熔化成形数字仿真、冷端优化控制以及熔窑、锡槽、退火窑三大热工智能化控制等技术,提高玻璃新材料研发、玻璃成型等智能化水平。鼓励陶瓷行业应用高压注浆、窑炉自动优化温控、自动检测分选等技术,提高注浆成型、坯体干燥控制、产品缺陷检测等智能化水平。鼓励玻璃纤维行业应用池窑拉丝控制、产品标识溯源等技术,提高玻璃纤维拉丝,产品质量追溯等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机制砂(石)、非金属矿、铝合金型材、装配式部品部件等行业的智能化发展水平。(三)智能化应用推广行动7.深化工业互联网应用。面向建材重点细分行业,在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和解决方案培育等方面,深化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企业基于云架构,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精细化,打造3~5家有行业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加快工业知识的沉淀、传播和复用,丰富工业模型和工业机理,培育和推广一批流程型工业APP和解决方案。鼓励企业运用5G和工业互联网技术,在无人驾驶、远程爆破、设备运维等领域开展应用探索,培育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场景,打造5~10个“5G+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项目)。8.推广应用一批工业机器人。聚焦建材工业生产和经营特点,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在投料装车、搬运码垛等单调重复、劳动强度大的繁重岗位,加快机械换人和自动化减人,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在图像识别、切割分拣、压力成型、取样检测等高精度岗位,加快应用一批工业机器人,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在喷漆打磨、高温窑炉、矿山爆破等危险岗位,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机器换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在噪声大、粉尘多等环境恶劣岗位,推广应用一批工业机器人,消除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隐患。9.深化细分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针对我省建材细分行业的特点,以矿山开采、原料制备、窑炉控制、物流仓储、在线检测、减污降碳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应用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1)水泥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自动采选配矿、窑炉优化控制、设备诊断运维、生产远程智能监控、智能质量控制、能耗水耗管理、清洁包装发运、安全环保管理等系统解决方案。(2)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原材料供应、制造执行管理、智能物流配送、在线质量监测的混凝土全产业链系统解决方案,以及集中搅拌分送、自动成型控制、智能码垛、制品智能养护的水泥制品系统解决方案。(3)机制砂石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级配调整、质量监测、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等系统解决方案。(4)玻璃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热工智能化控制,在线缺陷检测、自动堆垛铺纸、自动切割分片、智能打码仓储等系统解决方案。(5)陶瓷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压机控制管理、智能高压注浆、坯体干燥控制、物料无人装卸、窑炉优化控制、产品施釉磨抛、自动检测分选、智能仓储物流等系统解决方案。(6)玻璃纤维行业:重点推广应用池窑拉丝控制、质量在线监测、物流自动输送、产品标识溯源、供应链协同等系统解决方案。(7)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原料精准制备、坯体成型切割、干燥(蒸压)养护、窑炉优化控制、质量自动检测、污染排放控制等系统解决方案。(8)非金属矿产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地勘数据管理、原料精细开釆、物料称量均化、选线智能控制、矿物加工优化等系统解决方案。(四)智能化创新发展行动10.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力度。推进产教研合作,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强化建材行业智能制造创新发展保障。发挥国字号平台的优势,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和产业联盟等合作,打造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发展联盟。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引进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等创新平台,建设专业孵化器、联合技术实验室等创新载体。鼓励重点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智能制造创新平台,积极增创各级各类智能制造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智能制造创新投入占研发总投入的50%以上。鼓励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成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智能制造的产品研发基地、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等。鼓励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引进博士后、两院院士,设立若干博士后、院士工作站。11.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结合我省建材工业产学研用的具体需求,重点推进资源共享、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现代化等协同创新发展。加强省内外科研院所、大中小建材企业的协作,通过“有偿购买”“互惠互换”“利益共得”等模式,实现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资源的共享,提高协同创新效率。鼓励生产企业与各类研发机构等加强合作,采用“揭榜挂帅”“自组团队”“分工合作”等方式,开展对先进性、前沿性、实用性和可产业化的关键核心技术进行重点攻关,提高协同创新能力。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等方面开展协同改造和重构,增强产业链的高端链接能力和安全可控能力,提高协同创新水平。12.促进信息技术融合创新。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在建材行业全链条的融合创新。应用大数据的采集、分析、挖掘等技术特性,推动在监测追溯、预测维修、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创新,强化数据的分析利用,完善数据标准和格式,实现企业间、平台间数据融通。应用区块链的可追溯、不可篡改等技术特性,推动在产品交易、信息追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创新,强化数据安全。应用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专家系统、图像识别等技术特性,推动在智能生产、智能决策、智能物流、智能监测、智能追溯等方面的融合创新。应用数字孪生的计算建模、实时传感、虚拟现实等技术特性,推动在成套生产装置设计、安装、运行全周期优化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创新,实现建材工厂可视化、可预测、可维护。(五)智能化支撑体系构建行动13.健全智能制造标准体系。认真贯彻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加快推动我省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完善。组织和开展国家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等智能制造标准的宣贯与落实。以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指引,鼓励重点建材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重点建材企业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发展实际,参与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具有我省特色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鼓励建材企业参与智能制造标准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验证,促进和推动标准的修订和完善。14.推进两化融合贯标达标。积极开展两化融合水平评估、信息化诊断、贯标示范等工作,不断提高建材行业两化融合水平。鼓励支持企业依托国家两化融合服务平台,开展两化融合水平自评估、自诊断,全面纳入两化融合贯标建设体系,力争规上企业自评估、自诊断达到60%以上。引导咨询服务机构深入企业开展信息化诊断等工作。引导贯标咨询服务机构深入我省建材企业,对标国家标准开展基础建设、单项应用、综合集成等服务工作。鼓励建材企业创建两化融合贯标示范,扩大两化融合覆盖面。15.完善智能制造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省内有基础、有优势的建材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建设发展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较强实力的建材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和引进3家年产值过5000万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支持装备、软件、系统集成商等不同领域企业加强合作,探索建设江西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吸纳省内外相关行业的智能制造专家,组建建材领域智能制造专家智库,为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面向建材行业信息化发展需要,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优势,推动产业链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引导企业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分类分级安全防护,提升建材工业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全省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各项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智能制造数字转型重点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细化工作目标,落实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省建材各行业协会、相关产业联盟及科研院所的作用,形成工作推进的合力。(三)强化政策扶持鼓励产业和金融资本设立建材智能制造数字转型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建材领域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创新应用。发挥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我省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建材智能技术装备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融资担保政策,申请有关保险补偿和资金支持。(四)强化人才支撑落实人才引进的各项政策,加强国内外高端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的引进。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协同,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优化专业设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智能制造数字转型实用技能型人才。鼓励支持重点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和重大课题研究,培养一批面向建材工业两化深度融合的复合型人才。
发布时间:2022-01-24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条设计产能各不低于120立方/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二、生产工艺及装备(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搅拌主机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中的相关规定。(五)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楼)》(JB/T12816)。(六)应当配备数量与产能相匹配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中的规定,不得对车辆进行改装,运输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容量。(七)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术,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三、产品质量管理(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内部试验室。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记录和台帐。2.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配置与实际混凝土生产量相匹配的人员。试验室人员应取得岗位能力证书,并且只能服务于能力证书所对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定期对检(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3.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备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记录,并根据标准更新情况及时更新相应仪器设备。4.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按照功能分区设置成型室、养护室、力学室、样品室、胶材室、集料室、高温室、分析室。试验室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养护室及样品室面积应与实际混凝土生产量相匹配。5.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按照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1160-2019)要求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保留可追溯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资料。(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检验、生产配合比控制、计量校验、开盘鉴定、出厂检验、试件养护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2.预拌混凝土订货与交货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要求。3.鼓励企业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实施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升预拌混凝土智能制造水平四、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要求,厂址选择、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等指标要满足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评价要求。(十一)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1.搅拌主楼应实施全封闭,搅拌主机等扬尘点应设置收尘装置。2.粉状原料应散装充罐使用,单线粉料储存罐不宜少于4个。粉料储存罐顶部配备有效收尘设备。3.应设置封闭型砂石原料仓,不同原料之间应设置挡墙进行有效隔离,砂石配料、上料等环节应实施封闭。(十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宜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用能情况,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体系,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应不高于1.1kgce/m3,单位产品运输能耗不高于2.9kgce/m3,具体能耗统计计算方法参照标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8)执行。(十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废弃混凝土及场内废水进行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十五)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尾矿、废石、建筑废弃物,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消纳并合理利用其生产预拌混凝土。(十六)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参照建材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进行绿色生产评价、创建绿色工厂等。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十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O00)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十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十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依法纳税,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按期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七、附则(二十)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二十一)本规范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十二)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发布时间:2021-11-30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总体要求,部署了工业、农业和其他领域推动清洁生产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明确了清洁生产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模式创新、组织保障等重大措施,是“十四五”我国推行清洁生产、部署相关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引。一、强化认识,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推行清洁生产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清洁生产作为从源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的有效措施和重要制度,可以有效推动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过程削减和末端治理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等多重目标,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一)推行清洁生产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仅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且可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清洁生产能够有效推动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技术水平、完善科学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同时也能提升企业竞争力、培育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实现发展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完全契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二)推行清洁生产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西方国家工业化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末端治理”过程。实践证明,“末端治理”是费而不惠的措施,只有采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结合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约束问题。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有助于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生产方式,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三)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支撑。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巩固污染治理成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阶段。清洁生产遵循“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原则,从企业生产全过程出发,提出生产工艺及装备优化、产品结构调整、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削减污染物产生和建立管理体系等整体性、系统性解决方案,涵盖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内容和要素,既是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落地路径和重要载体,也是最为有效的政策工具和实施手段,对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二、突出重点,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各领域清洁生产工作“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各领域清洁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配套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尚不完善、激励政策仍不到位、技术创新总体不足、清洁生产产业发展滞后等短板。《方案》提出,要突出抓好工业清洁生产,加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推动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清洁生产,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一)在工业领域,重点是抓源头、抓替代、抓改造。从源头上,一是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清洁生产评价,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是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改进和优化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方案。从替代上,一是清洁能源替代,提高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二是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从改造上,以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为抓手,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实施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二)在农业领域,重点是抓投入品减量、抓过程清洁化、抓废弃物资源化。在投入品减量方面,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各环节监督管理,科学、高效使用农业投入品;二是组织开展果菜茶病虫全程绿色防控试点,不断提高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在过程清洁化方面,聚焦水、肥、药等要素,推动农业节水、高效施肥、兽药减量,推广种养加一体化发展模式。在废弃物资源化方面,推动秸秆、农膜、畜禽粪污等综合利用、资源化利用和回收处理。(三)在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他领域,《方案》也分别提出了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其中,建筑业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包括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资源化利用等。服务业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包括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和禁用限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全面节水和提高用水效率、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交通运输业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包括优化运输结构、发展高效运输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工具以及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等。三、创新引领,全面推动清洁生产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离不开科技创新支撑、模式创新驱动和产业培育壮大。《方案》就清洁生产创新发展进行部署,提出要加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深化清洁生产推行模式创新,强化创新对清洁生产的引领作用。(一)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方案》提出,以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利用、污水资源化、农业节水灌溉控制、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等方向,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同时着力提高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供给能力,扩大技术装备应用规模,加快技术装备产业化发展。(二)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方案》提出,支持开展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培育一批核心技术企业和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同时创新清洁生产服务模式,探索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服务支付机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追溯机制,健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和咨询服务市场。(三)深化清洁生产推行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案》提出的创新探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核管理模式创新,探索推行分级管理模式,对重点企业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其他企业可适当简化审核程序。二是评价认证创新,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符合要求的视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三是结果应用创新,推动清洁生产审核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有效衔接,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结果作为电价、信贷、环保管控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四是审核实施模式创新,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审核试点,研究将碳排放指标纳入清洁生产审核。五是区域协同推进机制创新,在区域发展重大战略中探索建立清洁生产协同推进机制,做到统一要求、联合推广、整体改造。除此之外,《方案》还提出加强组织实施、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等组织保障,为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相信在《方案》的指导和推动下,到2025年我国一定能实现清洁生产推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等目标,形成清洁生产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有力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9-18
南昌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赣建科设[2020]47号),以及《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1-2025)》(洪建发[2021]24号)和《南昌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洪建发[2021]47号)精神,推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包括预评价和评价。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含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四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对县区(开发区)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二章预评价申报及管理工作第五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南昌市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阶段预评价技术要点》、《预评价提交材料清单》、《南昌市一星级绿色建筑(示例)施工要点》等文件,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预评价及管理工作。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图纸审查前,应函告建设单位预评价事宜,指导建设单位按照《预评价提交材料清单》同步提交相关资料。为提高工程建设单位手续办理效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星级项目只要符合基本级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即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后及时将《预评价提交材料清单情况表》报市城乡建设局,属地县区项目报送情况由市城乡建设局同步推送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属地项目开展预评价工作。第七条预评价工作应在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开工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评价申请。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范围内项目由属地县区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市本级(含开发区)项目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评价,不授予绿色建筑标识。第八条预评价工作包括初审和专家论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在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中抽取对应专业专家,收集专家初审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材料。初审通过后组织安排召开预评价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成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图审机构列席,形成《预评价专家论证意见书》,并结合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出具该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施工要点》,建设单位签收,作为项目前期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管理、后期运营评价的指导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书的意见建议做好资料整改、完善,对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施工要点》与建设各方主体进行技术交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实施情况的文字和影像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每季度或重要施工节点期间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十条各级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与申报单位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建立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施工进展台账,做好全程服务。第三章评价标识申报及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声明、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文件;(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竣工图纸,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第十二条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在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就是否通过审查明确结论。第十三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第十四条审查结论合格项目,在市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公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式授予标识证书。第四章标识项目运营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主要任务 (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依托“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 (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认,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 (十一)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归集项目培训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素养教育,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局 民航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1-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二)工作原则。坚持重点突破。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为重点率先突破,做好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全面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行新型商业模式,构筑有力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坚持市场导向。在绿色转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为绿色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五)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六)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做好大中型数据中心、网络机房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绿色运营维护体系。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七)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九)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十)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十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地方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十二)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十三)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十五)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在北方地区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实施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升级计划,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沿海缺水城市推动大型海水淡化设施建设。(十七)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建立“美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建设试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乡村建设评价体系,促进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十九)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科技攻关项目。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基地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二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深入推进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七、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二十一)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推动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二十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二十五)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二十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转效率。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八、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及时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模式,探索编制年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报告,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二十九)深化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切实提高我国推动国际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来源: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1-02-2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地区。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二)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1-21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从北京01编号到新疆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号32。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北京2020年认定的第1个3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01-3-P-2020-1。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系统申报、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同时废止。 来源:住建部
发布时间:2020-12-25
2020年1月,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平板玻璃》等1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近年来引起水泥行业高度关注的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报批稿和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第1号修改单均在公示之列。其中《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稿将代替GB175-2007版,建议202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将“条文强制”修订为“全文强制“2、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引用文件3、对水泥组分进行细化和调整4、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5、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32.5(R)强度等级6、将氯离子由“≤0.06%“改为“≤0.10%“7、调整了水泥3d强度指标8、将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细度表征改为“以筛余表示”9、其它变化详见修订说明.................. 1将“条文强制”修订为“全文强制”通用硅酸盐水泥作为结构性建筑的主要原材料,其质量的合格与否涉及建筑物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标准修订为全文强制性。2标准中引用了一些重要标准1)增加了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身健康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保证人身健康,本次标准修订将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和放射性列为型式检验的内容。2)增加了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1371-2019《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明确了工业副产石膏对水泥性能的影响要求,并规定了pH值、放射性物质限值等指标的要求,以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是无害的。3)增加了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身健康的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重视。为了保证人身健康,本次标准修订将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和放射性列为型式检验的内容。4)增加了GB/Txxx《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随着我国环保要求的提高,热电厂脱硝全面展开,但同时带来粉煤灰中的铵残留的问题,并影响水泥混凝土的性能。为此,我国对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进行了限定。5)增加了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6)水泥组分测定改为“按GB/T12960《水泥组分定量测定》进行”通用硅酸盐水泥组分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水泥组分测定方法直接采用GB/T12960国家标准,以解决第三方和第二方检验的需要;同时,促进水泥企业加强水泥组分的控制。7)增加了型式检验和检验频次的要求,以及判定规则在水泥出厂中增加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合材掺量及种类等出厂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的规定。3对水泥组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1)将普通硅酸盐水泥允许替代组分改为“0-5%”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2)将矿渣硅酸盐水泥允许替代组分”改为“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火山灰、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3)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修改为“本组分材料由符合本标准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中石灰石和砂岩的总量小于水泥质量的20%”以及“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窑灰”;4对水泥混合材料标准要求的修订对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将“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质量分数)应不大于2.5%”改为“石灰石、砂岩的亚甲基蓝值不大于1.4g/kg。其目的是限制粘土量。5修订了部分技术指标要求1)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32.5、32.5R强度等级根据第1号和第3号修改单,取消复合水泥的32.5(R)强度等级。2)调整氧化镁含量的技术要求将硅酸盐水泥的氧化镁(质量分数)由“≤5.0%”改为“≤6.0%”。同时增加了“压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为型式检验的参数之一。3)调整氯离子含量的技术要求将氯离子(质量分数)由“≤0.06%”改为“≤0.10%”。4)修改低碱水泥的技术要求修改为“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测定方法;5)调整了水泥3d强度指标修订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3d抗压强度指标。6修订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细度的技术要求通用硅酸盐水泥细度修改为“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低于300m2/kg、但不大于400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45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5%。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商议解决”。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203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T750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241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847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5483天然石膏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9774水泥包装袋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GB/T12960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804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6748水泥助磨剂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JC/T742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3、分类本标准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各品种的组分和代号应符合4.1的规定。注:不同品种的水泥具有不同的性能特点,水泥品种的选择会对混凝土、砂浆的耐久性产生较大影响。水泥品种的选择,应符合相应的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附录A给出了各品种水泥的相对性能特点和一般的适用工程,供参考。4、组分与材料4.1组分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组分应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4.2材料4.2.1硅酸盐水泥熟料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比例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成分的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66%,CaO和SiO2质量比不小于2.0。4.2.2石膏4.2.2.1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4.2.2.2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GB/T21371的规定。4.2.3粒化高炉矿渣或粒化高炉矿渣粉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系数、二氧化钛质量分数、氧化亚锰质量分数、氟化物质量分数、硫化物质量分数、玻璃体含量应符合GB/T203或GB/T18046的规定。4.2.4粉煤灰粉煤灰的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质量分数、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安定性、半水亚硫酸钙含量,以及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的总质量分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应符合GB/T××××《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的规定。4.2.5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种类、火山灰性试验、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应符合GB/T2847的规定。4.2.6石灰石、砂岩石灰石、砂岩的亚甲基蓝值不大于1.4g/kg。亚甲基蓝值按GB/T35164-2017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4.2.7窑灰应符合JC/T742的规定。4.2.8水泥助磨剂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超过水泥质量0.5%,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的规定。5、强度等级5.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5.2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5.3复合硅酸盐水泥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6、技术要求6.1化学要求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规定。6.2水泥中水溶性铬(VI)水泥中水溶性铬(VI)应符合GB31893的要求。6.3碱含量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6.4物理要求6.4.1凝结时间硅酸盐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390min。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微信搜一搜监理检测网校关注,终凝时间不大于600min。6.4.2安定性6.4.2.1沸煮法检验合格。6.4.2.2压蒸安定性合格。6.4.3强度 通用硅酸盐水泥不同龄期强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6.4.4细度硅酸盐水泥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低于300m2/kg、但不大于400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45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5%。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6.5放射性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0。7、试验方法7.1组分按GB/T12960进行。7.2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和碱含量按GB/T176进行。7.3水泥中水溶性铬(VI)按GB31893进行。7.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T1346进行。7.5压蒸安定性按GB/T750进行。7.6强度强度试验方法按GB/T17671进行。其用水量在0.50水灰比的基础上以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水灰比为0.50且胶砂流动度小于180mm时,微信搜一搜监理检测网校关注,须以0.01的整数倍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按GB/T17671进行制备。7.7比表面积按GB/T8074进行。7.845μm筛余按GB/T1345进行。7.9放射性按GB6566进行。8、检验规格8.1编号及取样水泥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微信搜一搜监理检测网校关注,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年产能200×104t以上的,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年产能120×104t~200×104t的,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年产能60×104t~120×104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年产能30×104t~60×104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年产能30×104t(含)以下的,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8.2水泥检验8.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4.1、6.1、6.4.1、6.4.2.1、6.4.3、6.4.4。8.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4.1及第6章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新投产时;――原燃料有改变时;――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a)6.2、6.5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b)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不大于5%时,6.4.2.2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微信搜一搜监理检测网校关注,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5%时,6.4.2.2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c)当矿渣硅酸盐水泥P.S.A型、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大于5%时,6.4.2.2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8.3判定规则8.3.1出厂检验8.3.1.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4.1、6.1、6.4.1、6.4.2.1、6.4.3、6.4.4的技术要求时为合格品。8.3.1.2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4.1、6.1、6.4.1、6.4.2.1、6.4.3、6.4.4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品。8.3.2型式检验8.3.2.1型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4.1、6.1、6.2、6.4.1、6.4.2、6.4.3、6.4.4、6.5的技术要求时为合格。8.3.2.2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4.1、6.1、6.2、6.4.1、6.4.2、6.4.3、6.4.4、6.5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时为不合格。8.4水泥出厂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合材掺量及种类等出厂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8.5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出厂编号、混合材种类及掺量等出厂检验项目以及密度(仅限硅酸盐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当买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0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5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8.6交货与验收8.6.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8.6.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4kg,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8.6.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9、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9.1包装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T9774的规定。9.2标志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两侧应采用红色印刷或喷涂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两侧应采用黑色或蓝色印刷或喷涂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9.3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应避免混杂。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性能特点及适用工程A.1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具有凝结时间短、快硬早强高强、抗冻、耐磨、耐热、水化放热集中、水化热较大、抗硫酸盐侵蚀能力较差的性能特点。硅酸盐水泥用于配制高强度混凝土、先张预应力制品、道路、低温下施工的工程和一般受热(
发布时间:2020-12-18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创建对象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二、创建目标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三、重点任务(一)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制修订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推动各地绿色建筑立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二)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统一全国认定标准和标识式样。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建立全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结合疫情防控和各地实际,完善实施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动一批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常用构件尺寸指南,强化设计要求,规范构件选型,提高装配式建筑构配件标准化水平。推动装配式装修。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提升建造水平。(六)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指导各地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七)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建立部省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绿色建筑创新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直接指导下,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创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指导市、县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三)强化绩效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0-1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二)促进多专业协同。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三)推进标准化设计。完善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以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住宅等为重点,强化设计引领,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四)强化设计方案技术论证。落实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建筑设计要求,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设计要求落实情况的论证,避免建筑风貌千篇一律。 二、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五)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编制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推进型钢和混凝土构件以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逐步降低构件和部件生产成本。(六)完善集成化建筑部品。编制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相关标准图集,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建筑部品的产业配套能力,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的建筑部品供应体系。(七)促进产能供需平衡。综合考虑构件、部品部件运输和服务半径,引导产能合理布局,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定期发布构件和部品部件产能供需情况,提高产能利用率。(八)推进构件和部品部件认证工作。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相关技术要求,推行质量认证制度,健全配套保险制度,提高产品配套能力和质量水平。(九)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三、推广精益化施工(十)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完善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等性能与技术措施,加大热轧H型钢、耐候钢和耐火钢应用,推动钢结构建筑关键技术和相关产业全面发展。(十一)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完善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的集成应用。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中积极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和预制楼板。(十二)推进建筑全装修。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应推广全装修,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提高装修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十三)优化施工工艺工法。推行装配化绿色施工方式,引导施工企业研发与精益化施工相适应的部品部件吊装、运输与堆放、部品部件连接等施工工艺工法,推广应用钢筋定位钢板等配套装备和机具,在材料搬运、钢筋加工、高空焊接等环节提升现场施工工业化水平。(十四)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完善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适应的精益化施工组织方式,推广设计、采购、生产、施工一体化模式,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发挥结构与装修穿插施工优势,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十五)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益。加强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通过全过程组织管理和技术优化集成,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益。四、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十六)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快推进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建立、维护基于BIM技术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实现设计、采购、生产、建造、交付、运行维护等阶段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试点推进BIM报建审批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联动,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提高建筑行业全产业链资源配置效率。(十七)加快应用大数据技术。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环节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汇聚整合和分析相关企业、项目、从业人员和信用信息等相关大数据,支撑市场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率。(十八)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推动传感器网络、低功耗广域网、5G、边缘计算、射频识别(RFID)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应用,发展可穿戴设备,提高建筑工人健康及安全监测能力,推动物联网技术在监控管理、节能减排和智能建筑中的应用。(十九)推进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搭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智能光伏应用示范,促进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开展生产装备、施工设备的智能化升级行动,鼓励应用建筑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智能移动终端等智能设备。推广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楼宇自动化系统,提升建筑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五、创新组织管理模式(二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十一)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二十二)完善预制构件监管。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积极采用驻厂监造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鼓励采用构件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构件质量飞行检查等手段,建立长效机制。(二十三)探索工程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通过保险的风险事故预防和费率调节机制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二十四)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编制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鼓励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保障购房人权益。 六、强化科技支撑(二十五)培育科技创新基地。组建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二十六)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大力支持BIM底层平台软件的研发,加大钢结构住宅在围护体系、材料性能、连接工艺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加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灌浆质量检测和高效连接技术研发,加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产品研发。(二十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重大科技成果库,加大科技成果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筑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创新发展。 七、加快专业人才培育(二十八)培育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大力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人才,壮大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人才队伍,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二十九)培育技能型产业工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评价体系,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融通衔接。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弘扬工匠精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产业工人队伍。(三十)加大后备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支持校企共建一批现代产业学院,支持院校对接建筑行业发展新需求、新业态、新技术,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八、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三十一)制定评价标准。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技术指标体系,重点突出信息化技术应用情况,引领建筑工程项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建筑品质。(三十二)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积极探索区域性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奖励政策重要参考。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三十三)强化项目落地。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实施范围。要加大推进力度,在项目立项、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各环节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鼓励性措施。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三十四)加大金融扶持。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完善绿色金融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设立专项基金。(三十五)加大环保政策支持。支持施工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建立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公示,鼓励各地对施工现场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施工企业给予奖励。(三十六)加强科技推广支持。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研项目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鼓励各地优先将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技术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目录。(三十七)加大评奖评优政策支持。将城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水平纳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指标体系。大力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参与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0-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发布时间:2020-04-07
日前,十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总体处于供求平衡状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采,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国内主要江河来沙量大幅下降,加之一些地方对砂石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行业整治工作简单粗放,没有统筹好“堵后门”和“开前门”的关系,企业数量产量明显减少,造成区域性供需短期失衡,价格大幅上涨,低质砂石进入市场,增加基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本的同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并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亟需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办法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加强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6―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三)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支持和引导地方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部) (四)降低运输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三、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五)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格管控长江中下游采砂活动,严防河道非法采砂反弹,维护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长江健康。(各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六)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七)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各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八)探索推进三峡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强化生态保护约束,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探索三峡库区等开展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努力增加资源供应。(各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四、逐步有序推进海砂开采利用 (九)合理开采海砂资源。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联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优化出让环节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十)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执行海砂使用标准,确保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建设工程使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五、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十一)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 (十二)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十四)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 (十五)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省级人民政府) (十六)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省级人民政府) (十七)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省级人民政府) (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省级人民政府)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落实长江河道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 (二十)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市场监管总局) (二十一)加强进出口管理。从严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商务部)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三)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国砂石供求情况。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当前,要在科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结合工程项目有序复工复产进度,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答: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建设用砂分天然砂和机制砂两大类。其中,天然砂包括河湖砂、陆地砂、海砂,机制砂是由机械破碎制成的砂石。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供需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采,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国内主要江河来沙量大幅下降,加之一些地方对砂石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行业整治工作简单粗放,没有统筹好“堵后门”和“开前门”的关系,机制砂石企业数量明显减少,造成区域性短期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低质砂石进入市场,增加基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本的同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并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亟需采取综合措施,稳定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工程项目正逐步有序复工复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及时部署各地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促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答:我国砂石骨料消费呈逐年增长态势。过去以天然砂石为主,主要源于山川河流,随着天然砂石资源枯竭、生态保护要求提高和建设工程需求量持续增加,机制砂石逐渐替代天然砂石弥补市场需求,目前机制砂石已占建设用砂石的70%左右。 机制砂石主要指由原生矿产资源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砂石颗粒,具有技术装备先进、规模大、生产周期短、产品成分单一、粒径可调、质量可控等特点。国内一批重点工程均将机制砂石作为主要原料。 近年来机制砂石生产快速转变为大规模集约化机械化自动化工厂,行业发展取得很大进步,但也面临供应能力弱、绿色发展水平低等问题。《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机制砂石行业的管理和引导,从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建设用砂需要。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机制砂石供需衔接、保障重点地区供应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当前砂石需求热点区域主要集中在泛长三角集群、长江中游集群、成渝集群、中原集群、珠三角集群、京津冀集群、关中集群七大板块,占到了中国砂石市场消费量的60%。 保障砂石供应的主体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在做好本地区规划平衡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省份的联动。在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方面,要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各地矿产资源、交通物流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国内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要合理增加采矿权投放,加强资金、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通过技术改造等支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新的优质产能,提高供给水平。加强贵州、江西、广西等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在加强运输保障方面,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打通自建铁路和国家铁路联接最后一公里。 问:河道砂石是保障砂石供应的重要来源。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河砂资源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实际情况,《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疏堵结合,既堵后门又开前门,在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大力推动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缓解砂石市场供需矛盾。 一是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督促指导各流域机构和各地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结合编制采砂规划,督促指导各地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 二是推行统一开采管理。为破解河砂开采中的“小、散、乱”和管理难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部分地方探索实施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方面好的经验,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强化现场监管,维护开采秩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三是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力度。总结长江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研究出台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增加砂石资源供给。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实现河道治理与河砂开发利用双赢。 四是规范和优化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经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整治项目,所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问:请介绍一下建筑工程使用海砂的情况,如何严格规范海砂使用? 答:据不完全统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净化海砂在总用砂量中占比约6%。近一段时间,由于地理和成本因素,净化海砂已成为部分沿海地区建筑用砂的重要来源。但海砂氯离子含量高,直接使用会给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带来隐患,必须经过严格净化处理,确保氯离子含量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才可以用于建筑工程。目前,国家和部分地方制定出台了有关海砂及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标准,要严格贯彻执行。 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制度,杜绝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质量不合格的海砂,确保海砂及混凝土质量符合使用标准要求。同时,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达标的混凝土,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问:《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每年产生数十亿吨尾矿、废石,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砂石骨料,既可减少对一次资源消耗、弥补天然资源不足,又能实现固废资源化利用,减少堆存、填埋占地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同时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问:《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请问有哪些具体部署安排? 答:近年来,建设用砂供需矛盾突出、价格快速上涨,一些地方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危害十分严重。近两年,媒体也曝光了一些非法采砂案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全面遏制河道非法采砂乱象。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要逐河段公布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4个责任人名单,压紧压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突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指导督促各流域、各地结合实际,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实行台账管理,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维护采砂秩序,确保河道安全。其中,突出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为重点,严格管控长江中下游采砂活动,狠抓黄河晋陕峡谷段非法采砂整治,切实保障大江大河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清理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建立非法采砂问题“查、认、改、罚”快速查处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准确认定问题、迅速清理整治并严肃执纪问责。同时,针对河道采砂管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责任制落实、规范化管理、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执法打击等制度,推动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问:促进砂石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意味着要放松生态环境监管?下一步在推进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会有哪些考虑?后续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导向是要加强砂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坚决做到“开前门、堵后门”。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是粗放无序发展,而是要统筹做好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一是推动砂石可采区域规划加快落地,统筹做好新建项目布局选址;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砂石新建项目及配套矿山开采项目将给予积极支持;对原有合法项目,依法开展延续审批。 二是坚决反对环保“一刀切”行为。对发现以生态环保为由,不分青红皂白地集中关停采石采砂企业的等“一刀切”行为,发现一起,督办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能够通过整改措施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指导地方给予足够整改时间;鼓励暂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砂石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现复工复产。 三是坚决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开采行为。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严格监管,禁止采砂采石活动;对乱采滥挖、只开采不治理、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开采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严格督促整改。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发布时间:2020-03-05
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江西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在精准把握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走势的基础上,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统筹兼顾、精准施策,近日连续出台实施《关于以“两好”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着力构建“战疫情”“促发展”常态化工作机制,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一、做实“两好”严防控。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加强城乡社区、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商场超市、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旅游景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监狱、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13类重点场所防控,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形成日常性、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工作格局。一是严格管控好“四类人员”。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患密切接触者及发热留观人员等“四类人员”,分别制定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跟踪随访等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人员,压实“严防输出”责任,把牢输出关口,疫情结束前“四类人员”不得前往北京和其他地区。二是科学管理好“其他人员”。除“四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属于健康人群,分别纳入城乡社区、不同单位,以“社区管人、单位管人”的方式,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四早”措施,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应用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便于出行、复工。 二、强化“四举”促发展。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针对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直接影响和形成的主要经济指标缺口,推出20条具体措施,坚定不移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提高复工复产水平,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一是抢时间。根据各地疫情风险划分等级,相应调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指导各地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明确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项目建设等行业复工复产重点和要求,加快推动产业和企业全面复苏,尽最大努力把疫情耽误的时间抢回来。二是保进度。推进口罩日产能千万只工程,力争3月上旬全省口罩日产能达到1000万只。加快完善防控物资分级保障机制,重点保障好国家调拨任务、抗疫一线、省重点工程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抓住国家加大经济逆周期调节力度的机遇,全面开展“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强化重大项目特别是50亿元以上项目调度推进,实施清单化管理、动态调度通报,对计划开工重大项目涉及的用地、用能、环评等前期要件开辟绿色通道,力争尽快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三是强弱项。实施保用工稳就业专项行动,推进开发区百万大招工活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用工保障相关问题。推进交通物流畅通工程,全面恢复公路客运班线、城市公交等服务,加快航空、铁路、水运、港口等恢复正常运营。实施招大引强攻坚计划,大力开展“不见面”网上招商、线上签约,实施“三请三回”“三企”入赣、“三百工程”,力争全年引进不少于100个投资超2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南昌中医药科创城,深入实施樟树“中国药都”振兴工程,加快实施中医药、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产业项目。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智慧物流、现代金融等新兴产业。着力繁荣“宅经济”,大力发展本地生鲜配送、在线餐饮、在线教育、远程办公、在线智慧医疗等新业态。四是补缺口。加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筹集力度,尽快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自产自保”。推动钢材、砂石、水泥、商砼、砖瓦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促进电商、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尽快全面复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供销企业与种植基地(大户)、农民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加强产销对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畅通。加强与周边省份、沿海地区产能共享对接,开展以协作生产、订单替代等形式的紧密合作,加快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运行。 三、统筹兼顾抓落实。聚焦“战疫情”“促发展”两大任务,着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全力以赴把疫情打败、让发展获胜。一是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措施。抓好以“稳增长20条”为主的“1+N”政策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日调度、周通报机制,确保国家金融扶持实体经济和江西省“金融15条”等系列扶持政策快速精准惠及企业。开展各级领导“一对一”挂点帮扶园区和企业,对规上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帮扶特派员全覆盖,坚持“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行“两手抓、两促进”日常调度、精准帮扶制度,指导各地、各类企业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二是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依托“赣服通”平台,设立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专区”,实现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掌上办”“不见面办理”。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设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项目、重点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企业,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事流程。全面落实延时错时预约服务措施,切实做到周末、节假日能办事。优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服务指导。开展企业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及时发布相关司法解读。积极指导协助受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三是在压实责任上下功夫。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逐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将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日常调度会议的重要议程,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责任落实。将落实“两手抓、两促进”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纳入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对通过投诉热线、明查暗访、媒体监督等渠道收集到的问题,由各级复工复产牵头部门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真正做到疫情防控获全胜、经济发展拼全力、工作落实尽全责。 来源:央广网